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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许轩维 于 2013-08-11 02:03 发表的 民法孳息的问题~完全不懂: 到引言文
程怡老师书上写的:

天然孳息之收取,由权利人于权利存续问题,取得与原物分离的孳息。如权利人所种的果树,在权利存续期间,所有采取的果实,均属天然孳息,而归权利人所有。至于有收取权利之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间另有约定外,为物之所有人所有

如:甲承租乙之土地种植果树,树上果属乙所有,盖果实收取前仍为土地之成分而属乙所有,唯甲有收取权,可取得分离后果实之所有权

上面写收取权利之人为物之所有人所有~~

为什么甲有收取权呢
民法是契约自由精神,除非违反民71~73
第 66 条 称不动产者,谓土地及其定着物。
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

由上可见果树未分离,不管谁种-属地主.
(收取权利之人为物之所有人所有)-不要看到所有人就想到地主,
这要先看租赁契约除了双方约定地主收取,不管约定.没约定(依法)由承租人收取.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13 06:21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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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问题:天然孳息之收取,由权利人于权利存续期间,取得与原物分离的孳息。如权利人所种的果树,在权利存续期间,所有采取的果实,均属天然孳息,而归权利人所有。至于有收取权利之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间另有约定外,为物之所有人所有


简单说明:

1. 天然孳息之收取,由权利人于权利存续问题:此处所说之权利人与所有人并不一定是同一人,若土地所有人种植果树,天然孳息属于土地所有人,若土地承租人种植果树,则在权利存续期间(租约期间),天然孳息属于承租人,均符合『归权利所有人』之规定。

2. 至于有收取权利之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间另有约定外,为物之所有人所有:此处所说之有收取权利之人与所有人并不一定是同一人,除法定(法律另有规定)或意定(当事人间另有约定外)外,天然孳息为物之所有人(土地所有人)所有。

请参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21 1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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