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kino 於 2013-05-31 21:47 發表的 :
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一行為犯數罪名=>67 年度第 10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88台上4382=既判力擴張
學者認沒有審判即不受既判所及
裁判字號: 71 年台上字第 28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5 月 07 日
要 旨: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上競合犯,係指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定發為一個
行為,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成立數個
罪名之謂,乃處斷上之一罪;此與行為人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
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
一個罪名之接續犯不同,雖接續犯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其各個舉動與該
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
一部,而客觀上,亦認係實施一個犯罪,是以僅成立一個罪名。
K大所說學者認為沒審判即不受既判力所及--->這句話小弟不懂
267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有罪與有罪始具不可分,不一定原則,這都是學說跟實務的見解~
一行為數罪就如同67/10決議,但有否定說之見解~(參林鈺雄P650陳師歸納2 2) 一行為數罪: 否定見解:想像競合屬裁判上一罪,侵害法益各別,本質上仍為數罪,其一部經諭知無罪,表示並無審判不可分關係,效力自不急於未經判決之他部----->這樣的說法是因無罪而否定有罪與有罪始具不可分!!
小弟先下線洗澡~ 待會要去看布袋戲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