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sommerbrisen
不論是你的論述或是你的題目,都沒有討論到一點,那就是:『檢察官以關係人身分傳喚甲到案』!
1.刑法(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
但是~~~~請問有處罰『關係人』嗎?沒有!既然刑法不處罰『關係人』作偽證,那麼其具結是假的!
2. 『關係人』是行政調查所使用的稱呼!
為什麼刑法不處罰『關係人』作偽證~~~~因為翻開整部刑事訴訟法,你是不可能找到『關係人』,因此整部刑法具有具結義務只有『證人、鑑定人、通譯』
其實檢察官以關係人身分傳喚到案,其本身就是『不正方法』的一種!一來刑訴並無規定以『關係人』身分來傳喚,二來刑訴也沒規範『關係人』的權利義務為何!所以你提的問題『整個流程都沒有刑事訴訟是用的餘地』,而是屬於行政調查!所以甲沒有不自證己罪,也沒有具結的義務!就算甲黑白亂講~~~~檢察官還是拿它沒轍!就算要依228條第四項『暫時性拘捕』~~~~還是必須是甲乃基於『被告』的身分傳喚、自行到場使能為之~~~~~如果是『關係人』,還是不能適用本條!
所以我個人覺得這如果是考題~~~~~~~~~破綻太大!因此我才問是不是你的親友有發生相類似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