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 sommerbrisen
不论是你的论述或是你的题目,都没有讨论到一点,那就是:『检察官以关系人身分传唤甲到案』!
1.刑法(伪证罪)
于执行审判职务之公署审判时,或于检察官侦查时,证人、鉴定人、通译于案情有重要关系之事项,供前或供后具结,而为虚伪陈述者
但是~~~~请问有处罚『关系人』吗?没有!既然刑法不处罚『关系人』作伪证,那么其具结是假的!
2. 『关系人』是行政调查所使用的称呼!
为什么刑法不处罚『关系人』作伪证~~~~因为翻开整部刑事诉讼法,你是不可能找到『关系人』,因此整部刑法具有具结义务只有『证人、鉴定人、通译』
其实检察官以关系人身分传唤到案,其本身就是『不正方法』的一种!一来刑诉并无规定以『关系人』身分来传唤,二来刑诉也没规范『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为何!所以你提的问题『整个流程都没有刑事诉讼是用的余地』,而是属于行政调查!所以甲没有不自证己罪,也没有具结的义务!就算甲黑白乱讲~~~~检察官还是拿它没辙!就算要依228条第四项『暂时性拘捕』~~~~还是必须是甲乃基于『被告』的身分传唤、自行到场使能为之~~~~~如果是『关系人』,还是不能适用本条!
所以我个人觉得这如果是考题~~~~~~~~~破绽太大!因此我才问是不是你的亲友有发生相类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