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661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qqmanko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221vs225
主要区别在于犯人是否施用强制力及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如何造成。
如果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为犯人所故意造成,则为221
参照71台上1562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01 19:02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jd20112 于 2011-08-01 10:2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如果题目是在酒中下药,或是非合意下的邀约而强迫灌酒,比较符合221.
在罪疑唯轻的原则下,且凡成年女子被邀饮酒,而不自生警惕多加防范的情况下,仍以225为宜.

题目写的是要丙对乙女性侵,方法及手段非其所问,

主观上丙也不具备强制的意图,而系以灌醉的手段遂行性侵,在合意的情况下被灌醉,刑法上不追究.如认此等行为为强制行为,那么每天流连于夜店的男男女女,都可以刑法相绳.

客观上,成年女子与人酒后发生关系,亦难认其为被强制下之所为.

题目中的"灌酒"是一个诱导,写221应该就掉入陷阱了.

这只是事实上举证的困难才225罪疑为轻,而且合意应该要探讨的事
强制性教与否而非喝酒。PS:为什么每天流连于夜店的男男女女,都
可以刑法相绳!?

而且题目中灌酒,就是要致生他人难以抗拒的情形!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01 22:50 |
jd2011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9 鲜花 x1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8-01 22:5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合意应该要探讨的事强制性教与否而非喝酒。!?

而且题目中灌酒,就是要致生他人难以抗拒的情形!

我有点搞混了,强制性交当然是指手段是强制的...
既然各位一再说灌酒是强制的行为,为何合意要探讨的却又不是喝酒?
221的遂行手段是在合意下进行,又岂能成立221?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8-01 23:15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是说喝酒意愿不意愿,而是性交有没有违反意愿!
灌酒只是一种『手段!』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02 00:07 |
jd2011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9 鲜花 x1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在合意的状况下自陷精神身体障碍,不能或不知抗拒,如何判断违反意愿?
所以当然无从成立221,222.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8-02 06:57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个人看法
灌酒是手段没错,但不见得是被害人自主任意性受胁迫。
如果
被害人喝酒时自由意思受暴力胁迫不能自主---->本题就是222
被害人喝酒时自由意思未受暴力胁迫而未达不能自主------>本题就是225
221 222 225 都是违反其意愿而侵害性自主法益,题目没教唆一定要强制性侵,只提教唆性侵喔!!!

本题所示就是225
PS.有些补习班网站已有解答,干嘛没事找事做呢??表情


楼上大大的解题:
225乘机性交罪
甲虽以221之故意邀乙女上酒店,惟乙之醉酒,为未违其意愿所致,又依罪刑法定主义,221之态样不包含将人灌醉,又如认灌醉系强迫的手段所为,乙在醉酒前却未为拒绝,逃离,表示不愿意等足以构成所谓违反其意愿之行为,故221不该当,而系乘乙醉酒而为225,无阻却违法与罪责,成立!
个人看法:
红字部分,既然依最刑法定主义,221之态样不包含将人灌醉,那为什么还要去论是否违反其意愿之行为。(这应该是不小心的)
带人回其住家性侵,必然会侵入其住宅,应该是不罚前行为(个人看法)

不要介意,来乱滴~~~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02 14:19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法概要」而已    
重点应该放在共犯行为的逾越那部份
用不着去钻牛角尖
直接去接题目的话尾
设定成「丙趁乙酒后抗拒能力降低 强制性交得逞」来解就好了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8-02 16:49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大家的讨论都有道理
题目中的丙藉机灌醉乙,使乙无从表示其性自主意愿,虽221与225之差别在于以强暴胁迫或类似方法违反被害人之性自主意愿,225的被害人陷入无法表达性自主意愿,然其陷入无法表达状态需非行为人之行为所造成,若非如此,则有心人士以后一率以225论处,最高法院那一号判例,就可以废弃不用啦,行为人自始皆存有不法故意,若于饮酒行为后始有犯意,当论225无误,所以小弟认为好像似以221中以药剂为之 加重论处222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02 17:29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2058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