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于 2011-07-09 10:17 发表的 :
说这判决很烂的大大应该是台湾第一人吧。我以为把话挑明讲事情能得到解决,早知道前面应该不用花那么多篇来暗示
.
别这样说,因为可探讨的地方:
而损坏部分于传票内容之记载无关者,亦不成立该条之损坏罪名。
和传票内容记载无关,不算使该文书之全部或一部因其损坏致丧失效用
者而言!?所以只要保持还能看,把纸揉烂都不算毁损!?而且实务见
解对毁损文书的心态是认为,『可以看就好』,就算撕烂还时不用构成
毁损文书!这是可以质疑的地方!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于 2011-07-09 10:17 发表的:
如果观看也是功能的话,那所有看的到的东西的「功能之一」都变成「供人观看」啰?看不到要如何使用呢?没错吧?功能不是只有一种大大您说是吧?
椅子的功能?观看嘛,看不到怎么坐?
车子的功能?观看嘛,看不到怎么开?
房子的功能?观看嘛,看不到怎么住?
帐单的功能?观看嘛,看不到怎么缴钱?
垃圾的功能?观看嘛,看不到怎么拿去丢?
新台币的功能?观看嘛,看不到怎么花?
不是说,一东东西功能谁说只有一种!?(意思是瞎子不能用
)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于 2011-07-09 10:17 发表的:
所以奇异笔应该是违禁物品才对,是吧?太危险了嘛 ...
PS:为什么是违禁品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于 2011-07-09 10:17 发表的:
然后世界上所有的人事时地物,功能永远固定如下:供人看、供人摸、供人听、供人食、供人闻
理由?呃,因为人只有五感...哪天人类变成有第六感,那物品的功能才有增加的机会
ps.我到这篇为止....再讲下去没意思了。点到为止的目标又没达成了...
所以艺术捏!?功能是!?认定是否具备功能应该述说它是『艺术』
而是从你说的这些功能去分,而且你这些说法也跟前面是不是艺术品
也是有矛盾,因为『供人看、供人摸、供人听、供人食、供人闻』未
必就是艺术。
回归最初问题:
毁损罪真的是艺术才构成!?不是是因为该物具备你说的『供人看、
供人摸、供人听、供人食、供人闻』,而不是说他是艺术品,也说过
这是两回事,刑法不处罚毁损艺术品罪,因为没有直这种东西,只处
罚毁损物品功能的罪名。
PS:其实我质疑的地方在于为什么毁损本案件东西『必须是艺术品』,因为艺术
品的保护毁损罪只是毁损罪的其中一种。若该物不是艺术品就不受保护!以上聊的
很开心~尤其是谈到27上2353判例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