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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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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1-12-07 15:5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嗯~~我的看法是因題目有提到有救助實益,所以才會論不作為殺人。 第二段是常識所以一樣。



能把冷的炒熱,這也不錯。你不喜歡炒飯嗎??

會把此題重提是有其意義的。
就185-3......雖第二項有特別加重規定。

我得想法跟上面相同,雖然學者見解是想像競合(185-3+284),所以想聽聽你們的感覺啊~~
該不會感覺良好~~不沾一點痕跡~~表情


185-3ii就準備看被看好戲吧!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7 1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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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07 16:5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85-3ii就準備看被看好戲吧!

不要那麼計較嘛?? 我爬文查法條的阿,六法書躺在書架上
不信你看這網址....   http://www.6law.id...aw/law/刑法.htm
我是善意的第一人喔!!!
你就直接說就好了~~~~還甚麼看好戲!!

GOOGLE搜尋刑法 得到的資料
http://www.google.com/webhp?hl=zh-TW#hl=zh-TW&site=webhp&q=%E5%88%91%E6%B3%95&rlz=1R2ADFA_zh-TWTW404&oq=%E5%88%91%E6%B3%95&aq=f&aqi=g10&aql=&gs_sm=e&gs_upl=3401l6162l0l7332l3l3l0l0l0l0l422l968l2-1.1.1l3l0&fp=1&biw=1280&bih=665&bav=on.2,or.r_gc.r_pw.,cf.osb&cad=b

真害(台語)~~~~
------------------------
我壓根不知道這是新修法,我以為原本就有了~~
都嘛是Dragon-Q 一說,我就去拿我的六法書一看,沒有此項。
Dragon-Q~~不要再用舊的 嚇人表情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1-12-07 17:45重新編輯 ]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7 1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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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第二項,不是11月29還是30日公布的嗎?針對酒駕致重傷極及致死者論刑。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12-07 1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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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阿~~這修法他通過之前我就看過草案了!
從185-3ii他通過那天,就已經思想了一會~其中要符合實務見解大概是
185-3ii僅限故意犯者,才能適用(因為17條加重結果犯的原因);當然
自己也有另外的見解,就是185-3僅限故意犯使能適用。為什麼會這樣!
?因為要把這荒謬的立法合理化..........畢竟實務見解認為185-3採抽象
為限犯的概念,可能不看主觀故意或過失,但是新法替二像是重結果犯
,對於17條的解釋只有『故意+過失』類型,沒有『過失+過失』。

所以~要嘛就限於故意使能適用;不然要把185-3只罰故意醉態駕駛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7 1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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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07 18:1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知道阿~~這修法他通過之前我就看過草案了!
從185-3ii他通過那天,就已經思想了一會~其中要符合實務見解大概是
185-3ii僅限故意犯者,才能適用(因為17條加重結果犯的原因);當然
自己也有另外的見解,就是185-3僅限故意犯使能適用。為什麼會這樣!
?因為要把這荒謬的立法合理化..........畢竟實務見解認為185-3採抽象
為限犯的概念,可能不看主觀故意或過失,但是新法替二像是重結果犯
,對於17條的解釋只有『故意+過失』類型,沒有『過失+過失』。

所以~要嘛就限於故意使能適用;不然要把185-3只罰故意醉態駕駛者!

基本上,185-3第二項是符合社會情感 http://bbs-mychat.com/reads.php?tid=924500
沒甚麼.....因為我全力支持。
這不是重點喔~~~

下面是引用 風天 於 2011-08-12 18:31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我想185-3、185-4及284條的「行為」都是不一樣的,
所以1、2、3這三個罪,根本只有可能數罪併罰而已,怎麼可能會是想像競合呢(根本不是一行為呀)?
(除非是很極端的例子:車子一發動起步,馬上就撞到人,這樣185-3及284才有可能想像競合)
重點是這~~
我得想法跟上面相同,雖然學者見解是想像競合(185-3+284)
沒辦法,上面這位大概跟我一樣是林師的粉絲~~~~~~表情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1-12-07 21:45重新編輯 ]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7 19:15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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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見以為:
185的構成要件是駕駛行為,所以該罪的行為非價是「故意在不安全的狀態下駕駛」

請問二位大大~
一、駕駛這個行為,為何會出現過失?,駕駛人不知道他開的是動力機械??所謂『過失+過失』從何而來?

二、本例適用185-3及284條的「行為」不一樣嗎?不是只有一個駕駛行為?數罪併罰的另ㄧ個可獨立非價的行為到底是什麼呢?

以上,請指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12-08 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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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Q大大,小的另外提出一個小疑問:

如果185-3ii是針對故意犯,那...意圖殺人喝醉酒後跑已開車衝撞作為手段來把目標幹掉,理論上不就可以躲過271的非難?


水至清則無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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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於 2011-12-08 09:4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龍Q大大,小的另外提出一個小疑問:

如果185-3ii是針對故意犯,那...意圖殺人喝醉酒後跑已開車衝撞作為手段來把目標幹掉,理論上不就可以躲過271的非難?


喔~~為何這樣說捏!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8 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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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12-08 09:1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愚見以為:
185的構成要件是駕駛行為,所以該罪的行為非價是「故意在不安全的狀態下駕駛」

請問二位大大~
一、駕駛這個行為,為何會出現過失?,駕駛人不知道他開的是動力機械??所謂『過失+過失』從何而來?

二、本例適用185-3及284條的「行為」不一樣嗎?不是只有一個駕駛行為?數罪併罰的另ㄧ個可獨立非價的行為到底是什麼呢?

以上,請指教。


愚件乃認為:
一如果要貫徹故意,行為人就必須還要認知能不能安全駕駛這個客觀構成要件!
二其實我也聽過這種接續犯為持續中,另成裡犯罪者會以數行為論的概念!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8 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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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08 10:1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喔~~為何這樣說捏!

其實我與 往真裏修大大的想法類似:

1.開車的人不可能不知道正在開車,如果說這個傢伙不知道自己正在開車,那也醉的有點過頭了吧。
2.185-3ii僅限於故意犯,那是否就意味,酒駕而故意致人於死傷...阿捏,185-3ii的刑責確實是比271要低的多(這是我單就故意犯部分胡思亂想得來的想法,哈)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12-08 1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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