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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dtome062 于 2011-01-30 17:1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防卫自己的权益,也不得以损害他人之权利为限



正当防卫,本质即为侵害对方之法益(权利),是因符合阻却违法事由而合法化,何来「不得以损害他人之权利为限」?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30 1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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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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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然侮辱而言,甲以言语攻击乙之行为,已损害乙之名誉,客观上成为非现在进行的状态,然而,乙经由部落格发现,再以三字经攻击甲,另为一件侵权行为,所以,甲乙双方皆有公然侮辱之嫌.
双方到法院,只徒增前科素而已.
正当防卫: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但防卫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1-30 1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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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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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dtome062 于 2011-01-30 18:4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就公然侮辱而言,甲以言语攻击乙之行为,已损害乙之名誉,客观上成为非现在进行的状态,然而,乙经由部落格发现,再以三字经攻击甲,另为一件侵权行为,所以,甲乙双方皆有公然侮辱之嫌.
双方到法院,只徒增前科素而已.
正当防卫: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但防卫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大大说的都没错,但跟我的发问毫无关系表情

我要问的是两人皆有公然侮辱罪之罪责,与正当防卫无关.防卫自己的权益,也不得以损害他人之权利为限

不得损害他人之权利,也就是说不得伤害他人之法益,这样以来如何正当防卫? 还请指教~

还是说大大红色字的「防卫」,指得不是正当防卫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30 1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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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主张现在进行式的侵权行为,然而,主题陈述是半年到日前发生的事件,所以我才会打这样的回答(防卫自己的权益,也不得以损害他人之权利为限).因为,非在当下发生的事件,只能以保护方式或立证或基于自清作出的行为.
在这里,我称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因为我认为这件事已脱离了当下的(现在的)的状态,所以无法适用正当防卫的法令.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1-30 2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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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dtome062 于 2011-01-30 20:4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正当防卫是主张现在进行式的侵权行为,然而,主题陈述是半年到日前发生的事件,所以我才会打这样的回答(防卫自己的权益,也不得以损害他人之权利为限).因为,非在当下发生的事件,只能以保护方式或立证或基于自清作出的行为.
在这里,我称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因为我认为这件事已脱离了当下的(现在的)的状态,所以无法适用正当防卫的法令.


若是一直在板上骚扰留言留文章
例如在讨论版骂人
请问半年前发的
今天上网的网友还是会看到
算不算持续性的现在不法侵害
应该仍然属于当下的状态

提供拙见请不吝赐教谢谢


让我们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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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2-01 1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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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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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一直在板上骚扰留言留文章
例如在讨论版骂人
请问半年前发的
今天上网的网友还是会看到
算不算持续性的现在不法侵害
应该仍然属于当下的状态

以小弟之浅见是不算
他人的见闻与当事人的权益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不能算是当事人权益受损时的当下状态.所以,就只能算是不法侵害.但是不是现在或持续性,无法辩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2-03 0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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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dtome062 于 2011-02-03 09:3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若是一直在板上骚扰留言留文章
例如在讨论版骂人
请问半年前发的
今天上网的网友还是会看到
算不算持续性的现在不法侵害
应该仍然属于当下的状态

以小弟之浅见是不算
他人的见闻与当事人的权益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不能算是当事人权益受损时的当下状态.所以,就只能算是不法侵害.但是不是现在或持续性,无法辩证


首先感谢回覆,
因为每个人的观点都能启发
我对一件事情的看法和理解
也能让问题有更多方面的解决之道
因此再度提出拙见不吝赐教

1.骚扰很难辨证?
这在以前清末民初法律制度未开,
很容易使用这不确定法律概念来罗致人民
但是现今有性骚扰防治法,外加骚扰
也是要透过判决实务累积,怎会不能辨证
但是若是指这个题目那真的很难辨证
只能依题意,是有骚扰情事,题目写得很清楚
所以在本题根本不是重点讨论,
若你要讨论,应该另开文章
来辩论怎样才构成网路的骚扰
(天啊 快十五分钟了)

2.他人见闻与当事人的权益也是会成为名誉权的判断基础
是否构成侮辱,因分人而异,
是否构成诽谤,则会因社会大众观点,而改变
例如,在以前说人一屋二卖,是诈欺,有损商誉
但是,现在呢,一屋二卖,仅民事赔偿,是否损商誉,根本是良知问题

3.仍属持续性现在不法侵害
私行拘禁,在未脱离前都属现在不法侵害,犯罪为未终了。
网路发文,未删除前难谓无现在不法侵害,犯罪亦未终了。

提供拙见,不吝赐教
(天阿回三十分钟了,恐怖,没想到这个想法都这样难让人听懂哈哈
还好我还没发表军刑法目的为竖立军威,非发现真实,
不然更不知道要回多少文章才能让大家了解,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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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2-03 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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