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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dtome062 於 2011-01-30 17:1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防衛自己的權益,也不得以損害他人之權利為限



正當防衛,本質即為侵害對方之法益(權利),是因符合阻卻違法事由而合法化,何來「不得以損害他人之權利為限」?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30 1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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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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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然侮辱而言,甲以言語攻擊乙之行為,已損害乙之名譽,客觀上成為非現在進行的狀態,然而,乙經由部落格發現,再以三字經攻擊甲,另為一件侵權行為,所以,甲乙雙方皆有公然侮辱之嫌.
雙方到法院,只徒增前科素而已.
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1-30 1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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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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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dtome062 於 2011-01-30 18: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就公然侮辱而言,甲以言語攻擊乙之行為,已損害乙之名譽,客觀上成為非現在進行的狀態,然而,乙經由部落格發現,再以三字經攻擊甲,另為一件侵權行為,所以,甲乙雙方皆有公然侮辱之嫌.
雙方到法院,只徒增前科素而已.
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大大說的都沒錯,但跟我的發問毫無關係表情

我要問的是兩人皆有公然侮辱罪之罪責,與正當防衛無關.防衛自己的權益,也不得以損害他人之權利為限

不得損害他人之權利,也就是說不得傷害他人之法益,這樣以來如何正當防衛? 還請指教~

還是說大大紅色字的「防衛」,指得不是正當防衛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30 1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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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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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是主張現在進行式的侵權行為,然而,主題陳述是半年到日前發生的事件,所以我才會打這樣的回答(防衛自己的權益,也不得以損害他人之權利為限).因為,非在當下發生的事件,只能以保護方式或立證或基於自清作出的行為.
在這裡,我稱的防衛,不是正當防衛,因為我認為這件事已脫離了當下的(現在的)的狀態,所以無法適用正當防衛的法令.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1-30 2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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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dtome062 於 2011-01-30 20:4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正當防衛是主張現在進行式的侵權行為,然而,主題陳述是半年到日前發生的事件,所以我才會打這樣的回答(防衛自己的權益,也不得以損害他人之權利為限).因為,非在當下發生的事件,只能以保護方式或立證或基於自清作出的行為.
在這裡,我稱的防衛,不是正當防衛,因為我認為這件事已脫離了當下的(現在的)的狀態,所以無法適用正當防衛的法令.


若是一直在板上騷擾留言留文章
例如在討論版罵人
請問半年前發的
今天上網的網友還是會看到
算不算持續性的現在不法侵害
應該仍然屬於當下的狀態

提供拙見請不吝賜教謝謝


讓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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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2-01 1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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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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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一直在板上騷擾留言留文章
例如在討論版罵人
請問半年前發的
今天上網的網友還是會看到
算不算持續性的現在不法侵害
應該仍然屬於當下的狀態

以小弟之淺見是不算
他人的見聞與當事人的權益沒有直接的關係,所以不能算是當事人權益受損時的當下狀態.所以,就只能算是不法侵害.但是不是現在或持續性,無法辯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2-03 0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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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dtome062 於 2011-02-03 09:3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若是一直在板上騷擾留言留文章
例如在討論版罵人
請問半年前發的
今天上網的網友還是會看到
算不算持續性的現在不法侵害
應該仍然屬於當下的狀態

以小弟之淺見是不算
他人的見聞與當事人的權益沒有直接的關係,所以不能算是當事人權益受損時的當下狀態.所以,就只能算是不法侵害.但是不是現在或持續性,無法辯證


首先感謝回覆,
因為每個人的觀點都能啟發
我對一件事情的看法和理解
也能讓問題有更多方面的解決之道
因此再度提出拙見不吝賜教

1.騷擾很難辨證?
這在以前清末民初法律制度未開,
很容易使用這不確定法律概念來羅致人民
但是現今有性騷擾防治法,外加騷擾
也是要透過判決實務累積,怎會不能辨證
但是若是指這個題目那真的很難辨證
只能依題意,是有騷擾情事,題目寫得很清楚
所以在本題根本不是重點討論,
若你要討論,應該另開文章
來辯論怎樣才構成網路的騷擾
(天啊 快十五分鐘了)

2.他人見聞與當事人的權益也是會成為名譽權的判斷基礎
是否構成侮辱,因分人而異,
是否構成誹謗,則會因社會大眾觀點,而改變
例如,在以前說人一屋二賣,是詐欺,有損商譽
但是,現在呢,一屋二賣,僅民事賠償,是否損商譽,根本是良知問題

3.仍屬持續性現在不法侵害
私行拘禁,在未脫離前都屬現在不法侵害,犯罪為未終了。
網路發文,未刪除前難謂無現在不法侵害,犯罪亦未終了。

提供拙見,不吝賜教
(天阿回三十分鐘了,恐怖,沒想到這個想法都這樣難讓人聽懂哈哈
還好我還沒發表軍刑法目的為豎立軍威,非發現真實,
不然更不知道要回多少文章才能讓大家了解,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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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2-03 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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