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dtome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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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然侮辱而言,甲以言語攻擊乙之行為,已損害乙之名譽,客觀上成為非現在進行的狀態,然而,乙經由部落格發現,再以三字經攻擊甲,另為一件侵權行為,所以,甲乙雙方皆有公然侮辱之嫌. 雙方到法院,只徒增前科素而已. 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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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1-30 1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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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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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dtome062 於 2011-01-30 18:40 發表的 : 就公然侮辱而言,甲以言語攻擊乙之行為,已損害乙之名譽,客觀上成為非現在進行的狀態,然而,乙經由部落格發現,再以三字經攻擊甲,另為一件侵權行為,所以,甲乙雙方皆有公然侮辱之嫌. 雙方到法院,只徒增前科素而已. 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大大說的都沒錯,但跟我的發問毫無關係 我要問的是 「兩人皆有公然侮辱罪之罪責,與正當防衛無關. 防衛自己的權益,也不得以損害他人之權利為限」 不得損害他人之權利,也就是說不得傷害他人之法益,這樣以來如何正當防衛? 還請指教~ 還是說大大紅色字的「防衛」,指得不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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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30 1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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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tome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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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是主張現在進行式的侵權行為,然而,主題陳述是半年到日前發生的事件,所以我才會打這樣的回答(防衛自己的權益,也不得以損害他人之權利為限).因為,非在當下發生的事件,只能以保護方式或立證或基於自清作出的行為. 在這裡,我稱的防衛,不是正當防衛,因為我認為這件事已脫離了當下的(現在的)的狀態,所以無法適用正當防衛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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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1-30 2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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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夢之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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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dtome062 於 2011-01-30 20:43 發表的 : 正當防衛是主張現在進行式的侵權行為,然而,主題陳述是半年到日前發生的事件,所以我才會打這樣的回答(防衛自己的權益,也不得以損害他人之權利為限).因為,非在當下發生的事件,只能以保護方式或立證或基於自清作出的行為. 在這裡,我稱的防衛,不是正當防衛,因為我認為這件事已脫離了當下的(現在的)的狀態,所以無法適用正當防衛的法令. 若是一直在板上騷擾留言留文章 例如在討論版罵人 請問半年前發的 今天上網的網友還是會看到 算不算持續性的現在不法侵害 應該仍然屬於當下的狀態 提供拙見請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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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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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2-01 1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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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夢之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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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dtome062 於 2011-02-03 09:32 發表的 : 若是一直在板上騷擾留言留文章 例如在討論版罵人 請問半年前發的 今天上網的網友還是會看到 算不算持續性的現在不法侵害 應該仍然屬於當下的狀態
以小弟之淺見是不算 他人的見聞與當事人的權益沒有直接的關係,所以不能算是當事人權益受損時的當下狀態.所以,就只能算是不法侵害.但是不是現在或持續性,無法辯證 首先感謝回覆, 因為每個人的觀點都能啟發 我對一件事情的看法和理解 也能讓問題有更多方面的解決之道 因此再度提出拙見不吝賜教 1.騷擾很難辨證? 這在以前清末民初法律制度未開, 很容易使用這不確定法律概念來羅致人民 但是現今有性騷擾防治法,外加騷擾 也是要透過判決實務累積,怎會不能辨證 但是若是指這個題目那真的很難辨證 只能依題意,是有騷擾情事,題目寫得很清楚 所以在本題根本不是重點討論, 若你要討論,應該另開文章 來辯論怎樣才構成網路的騷擾 (天啊 快十五分鐘了) 2.他人見聞與當事人的權益也是會成為名譽權的判斷基礎 是否構成侮辱,因分人而異, 是否構成誹謗,則會因社會大眾觀點,而改變 例如,在以前說人一屋二賣,是詐欺,有損商譽 但是,現在呢,一屋二賣,僅民事賠償,是否損商譽,根本是良知問題 3.仍屬持續性現在不法侵害 私行拘禁,在未脫離前都屬現在不法侵害,犯罪為未終了。 網路發文,未刪除前難謂無現在不法侵害,犯罪亦未終了。 提供拙見,不吝賜教 (天阿回三十分鐘了,恐怖,沒想到這個想法都這樣難讓人聽懂哈哈 還好我還沒發表軍刑法目的為豎立軍威,非發現真實, 不然更不知道要回多少文章才能讓大家了解,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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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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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2-03 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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