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0158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3  下頁 >>(共 3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上面獻花的部分字打錯了,是不能主張「義務衝突」(指的是不作為的部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08 18:52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法意優越性??那非自己故意或過失所致等價義務衝突,兩者法益也是等價
而且也沒有優越性阿 表情
還是金律師指的優越利益原則另有其他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9-08 19:19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0-09-08 19:1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法意優越性??那非自己故意或過失所致等價義務衝突,兩者法益也是等價
而且也沒有優越性阿 表情
還是金律師指的優越利益原則另有其他 表情


嗯,是這樣沒錯!

因為金律師不管是等價義務衝突或是「等價緊急避難」(自創詞,看得懂就好表情),都認為不能阻卻違法。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08 19:27 |
凡思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4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9-08 17:5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搞混?哪裡搞混了......本題中,甲本來就有作為可能性了阿,就是因為構成要件該當,才能進入違法性(義務衝突)的探討。不懂大大在講什麼......


2.感謝大大,這題的確可以用緊急避難來解決。不過我還是想弄清楚,義務衝突會合會產生一個不相干的要件。(談不作為犯的違法性,卻出現一個要件說前面作為(也就是本題過失)的部分不能主張義務衝突表情 )



那還真看不懂你在問什麼了?

都己經設甲主觀是未必故意不去救乙,造乙成重傷,那來的過失重傷?

難不成一落海就受傷?是兩行為?

落海造成過失致傷一個行為:過失傷害,不為救助一個行為:重傷罪?表情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09-08 20:47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凡思 於 2010-09-08 20:4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那還真看不懂你在問什麼了?

都己經設甲主觀是未必故意不去救乙,造乙成重傷,那來的過失重傷?

難不成一落海就受傷?是兩行為?

落海造成過失致傷一個行為:過失傷害,不為救助一個行為:重傷罪?表情


哈!我看懂大大的意思了!

不過我不太會解釋,因為我對這部分並非完全理解。

我只能說,前面過失部分算一行為,後面不做為部份另算一行為。在討論故意重傷的部分,會用義務衝突或無期待可能性讓它不成立,然後在另外成立過失致重傷罪。

大大說的乙非一掉下海救受傷,這點我當然理解,但能因為這樣就不去討論過失的部分?
如果持此見解,甲無罪?!
同型題目,
甲燒開開水不慎引起火災,其年邁雙親頓時身陷火海,甲僅能及時救出其母,未能救出其父。
甲父也非火災一發生救馬上死亡,所以不可歸責於甲?
甲無罪?!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08 21:21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也可能沒有故意
雖然他知道乙有可能重傷,但是他可沒有想要乙重傷而放任不去管他,可能以為來得急救乙,有知無欲,也有不成立故意的可能。

2.不得主張緊急避難組卻違法,但是卻有可能主張緊急避難阻卻有責性。

3.之所以要有這樣的要件是因為他是組卻違法事由,如果你本身有可歸責事由導致事情的發生,很難說是全法秩序的一致跟要求,所以不會在違法性來阻卻他的罪,而會在有責性來衡量到底這個可歸責事由跟行為人爾後所承擔的期待不可能性兩者之間的權衡。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08 22:00 |
凡思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4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9-08 21:2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哈!我看懂大大的意思了!

不過我不太會解釋,因為我對這部分並非完全理解。

我只能說,前面過失部分算一行為,後面不做為部份另算一行為。在討論故意重傷的部分,會用義務衝突或無期待可能性讓它不成立,然後在另外成立過失致重傷罪。

大大說的乙非一掉下海救受傷,這點我當然理解,但能因為這樣就不去討論過失的部分?
如果持此見解,甲無罪?!
同型題目,
甲燒開開水不慎引起火災,其年邁雙親頓時身陷火海,甲僅能及時救出其母,未能救出其父。
甲父也非火災一發生救馬上死亡,所以不可歸責於甲?
甲無罪?!

我似乎知道你的問題點,

是不作為犯與作為犯,何時評價刑法行為時機的問題?

照通說從引發「刑法重要性後果」(法益侵害或義務違反)開始算,

就,

甲燒開開水不慎引起火災,其年邁雙親頓時身陷火海,甲僅能及時救出其母,未能救出其父。

(一)過失致死罪之不作為犯的評論點(行為時)是從:

從不為救助義務開始算,也就是甲決定先救母不救父時開始,故意或過失也是從此時觀察,
我是判斷甲為有認識過失:有認識到這個可能,但不希望發生。

甲前面的不慎引起火災的部分,算是事前過失,
對於過失致死罪,僅在違法性時,用來判斷為「義務違反是由過失行為引起」,
而不得主張「義務衝突」阻卻違法。

本題甲還是可以在罪責中主張期待可能性之欠缺或減低而減免罪責。



(二)失火罪之作為犯的評論評論點(行為時)是從:

不慎引起火災侵害社會法益時的過失作為開始,此時的過失才算過失。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09-08 22:29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凡思 於 2010-09-08 22:2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似乎知道你的問題點,

是不作為犯與作為犯,何時評價刑法行為時機的問題?

照通說從引發「刑法重要性後果」(法益侵害或義務違反)開始算,

就,

甲燒開開水不慎引起火災,其年邁雙親頓時身陷火海,甲僅能及時救出其母,未能救出其父。

(一)過失致死罪之不作為犯的評論點(行為時)是從:

從不為救助義務開始算,也就是甲決定先救母不救父時開始,故意或過失也是從此時觀察,
我是判斷甲為有認識過失:有認識到這個可能,但不希望發生。

這邊我不同意大大的見解。
甲第一時間放棄救父親而選擇救母親,就已經具放任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了。

甲前面的不慎引起火災的部分,算是事前過失

大大跟我一樣,愛玩自創詞喔表情

對於過失致死罪,僅在違法性時,用來判斷為「義務違反是由過失行為引起」,
而不得主張「義務衝突」阻卻違法。

本題甲還是可以在罪責中主張期待可能性之欠缺或減低而減免罪責。



(二)失火罪之作為犯的評論評論點(行為時)是從:

不慎引起火災侵害社會法益時的過失作為開始,此時的過失才算過失。



我們的爭議點在於行為人之主觀如何去認定表情
我認為甲於第一時間沒救助其父,而放任其父的生命法益遭受的風險(危險)升高,進而風險實現,主觀上是有「未必故意」的!
並非大大所講的,甲不欲......而論過失。

大大的「不欲」,在我看來,只是「內心不想」,
如同A拿槍指著B,叫B掐死枕邊人C。B「內心不想做」,但還是殺了C。→ 故意
上級長官叫下屬偽造文書,下屬「內心不想做」,但不敢拒絕長官還是做了。→故意


用周昉詼諧一點的問法:「難道你是不小心(過失)而沒救到父親?」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9-09 06:21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09 06:06 |
凡思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4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9-09 06: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邊我不同意大大的見解。
甲第一時間放棄救父親而選擇救母親,就已經具放任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了。

大大跟我一樣,愛玩自創詞喔表情


反正事前、事後故意,都是指著手前後,

那同此理,事前、事後過失,也一樣,只是貪圖方便而己。  表情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9-09 06: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們的爭議點在於行為人之主觀如何去認定表情
我認為甲於第一時間沒救助其父,而放任其父的生命法益遭受的風險(危險)升高,進而風險實現,主觀上是有「未必故意」的!
並非大大所講的,甲不欲......而論過失。

大大的「不欲」,在我看來,只是「內心不想」,
如同A拿槍指著B,叫B掐死枕邊人C。B「內心不想做」,但還是殺了C。→ 故意
上級長官叫下屬偽造文書,下屬「內心不想做」,但不敢拒絕長官還是做了。→故意


用周昉詼諧一點的問法:「難道你是不小心(過失)而沒救到父親?」

未必故意和有認識過失,同樣對事實有預見,差別在於是否容認結果發生,表情

而這個容認指的是不作為,

今天詐看甲似乎是未必故意,實際上他是有作為,只是來不及,

題目有交代「甲僅能及時救出其母,未能救出其父」;

可見有時間的話,甲還是會去救父親,所以阻卻殺人故意。

著名的例子是:

建築工人甲於鷹架上搬運鋼筋,但在體力不濟時,知道鋼筋有可能壓死人,
便大聲警告下方人群迅速離開,結果鋼筋掉落壓死乙。
本例甲固然預見死亡結果的出現,但因其己竭力採行當時唯一可能的防果措施來看,
或可推論甲並不願意接受死亡結果的出現,故阻卻殺人故意。

而你舉的這兩個例子,
如同A拿槍指著B,叫B掐死枕邊人C。B「內心不想做」,但還是殺了C。
上級長官叫下屬偽造文書,下屬「內心不想做」,但不敢拒絕長官還是做了。

1.這是強制力,無故意過失適用。

2.下屬未為錄音存證的作為,容認偽造文書結果出現,未必故意。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台灣中嘉寬頻 | Posted:2010-09-10 19:57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凡思 於 2010-09-10 19: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反正事前、事後故意,都是指著手前後,

那同此理,事前、事後過失,也一樣,只是貪圖方便而己。  表情





未必故意和有認識過失,同樣對事實有預見,差別在於是否容認結果發生,表情

而這個容認指的是不作為,

今天詐看甲似乎是未必故意,實際上他是有作為,只是來不及,

題目有交代「甲僅能及時救出其母,未能救出其父」;

可見有時間的話,甲還是會去救父親,所以阻卻殺人故意。

著名的例子是:

建築工人甲於鷹架上搬運鋼筋,但在體力不濟時,知道鋼筋有可能壓死人,
便大聲警告下方人群迅速離開,結果鋼筋掉落壓死乙。
本例甲固然預見死亡結果的出現,但因其己竭力採行當時唯一可能的防果措施來看,
或可推論甲並不願意接受死亡結果的出現,故阻卻殺人故意。

而你舉的這兩個例子,
如同A拿槍指著B,叫B掐死枕邊人C。B「內心不想做」,但還是殺了C。
上級長官叫下屬偽造文書,下屬「內心不想做」,但不敢拒絕長官還是做了。

1.這是強制力,無故意過失適用。

2.下屬未為錄音存證的作為,容認偽造文書結果出現,未必故意。



一、關於義務衝突的部分,大大題目看的比較細表情
      由於本題我是直接拿「義務衝突」的例子,所以我直接認定其無同時履行義務之可能性。
      易言之,甲能救其父,亦能救其母,惟無同時履行之可能性也。
      再進一步來說,甲能選擇救其父而捨其母,能救助而不救助,故論故意。
二、關於「強制力」的部分,小弟忘記是不是有其他見解了,
      不過就我所學,行為人並非遭受「直接強制」(例如:A推B去撞C,C傷)
      行為人仍出於意思支配,而做出犯罪之行止,故仍論故意,
      只是考慮用緊急避難阻卻違法性或用無期待可能性來排除罪責。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13 11:44 |

<< 上頁  1   2   3  下頁 >>(共 3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038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