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926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答daphne23的問題
甲欲以39000網拍筆記型電腦一台,誤書為30900,乙函覆願意購買,甲即將筆電郵寄予乙,於接獲乙之匯款時,始發現誤書之事。
試問:1. 甲可否依民法第88條規定主張撤銷賣出該筆電之意思表示?
        2. 若乙已將該筆電讓售並交付予丙時,甲應如何救濟? 丙又該如何主張呢?

甲將39000誤書為30900,此為民法88條中所謂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學者稱表示行為錯誤,所謂表示行為錯誤係指,表意人使用了其所不欲使用的表示方法,意即題目中的甲將原本的價格誤書為30900元,顯與其心中所欲不符.

1.甲可否依民法第88條規定主張撤銷賣出該筆電之意思表示?
甲欲撤銷其出賣筆電之意思表示,必須符合民法88條撤銷權之要件,其要件有三
A.錯誤非表意人之過失所致,前有提及,本條之過失有抽象輕過失和具體輕過失之爭議,惟基於交易安全在此偏向採用抽象輕過失以保護相對人之權益,故甲有違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甲有過失自不允其撤銷意思表示

2.若乙已將該筆電讓售並交付予丙時,甲應如何救濟? 丙又該如何主張呢?
於可得撤銷情形,民法114I規定,撤銷之效力視為自始無效,惟此撤銷必須於債權及物權行為分別視之,於債權行為,甲符合88條要件即得撤銷,而於物權行為部分,因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皆無錯誤,物權行為自然有效.(不是801+948喔)
乙將筆電轉售於丙,係為有權處分,乙丙買賣契約既已成立,則丙擁有筆電所有權...
甲應如何救濟?
甲得依不當得利向乙請求損害賠償(請自行檢驗)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3 21:30 |
辛苦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如K大所言,意表不是單純存在於交易行為"前階段"的主觀問題,是一個....我也不知道怎說。所以,就算是交易完成才發覺,事後還是可以主張意思表示不一致而溯及的契約不成立。

另外,參看了王澤鑑的民總,有個舊菜單案例,提到店家可責但無過失,雖撤銷還是得負損害賠償責任。這個可責無過失的觀念大概要看民總或債總的哪個部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7-24 00:27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22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