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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daphne23的問題 甲欲以39000網拍筆記型電腦一台,誤書為30900,乙函覆願意購買,甲即將筆電郵寄予乙,於接獲乙之匯款時,始發現誤書之事。 試問:1. 甲可否依民法第88條規定主張撤銷賣出該筆電之意思表示? 2. 若乙已將該筆電讓售並交付予丙時,甲應如何救濟? 丙又該如何主張呢?
甲將39000誤書為30900,此為民法88條中所謂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學者稱表示行為錯誤,所謂表示行為錯誤係指,表意人使用了其所不欲使用的表示方法,意即題目中的甲將原本的價格誤書為30900元,顯與其心中所欲不符.
1.甲可否依民法第88條規定主張撤銷賣出該筆電之意思表示? 甲欲撤銷其出賣筆電之意思表示,必須符合民法88條撤銷權之要件,其要件有三 A.錯誤非表意人之過失所致,前有提及,本條之過失有抽象輕過失和具體輕過失之爭議,惟基於交易安全在此偏向採用抽象輕過失以保護相對人之權益,故甲有違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甲有過失自不允其撤銷意思表示
2.若乙已將該筆電讓售並交付予丙時,甲應如何救濟? 丙又該如何主張呢? 於可得撤銷情形,民法114I規定,撤銷之效力視為自始無效,惟此撤銷必須於債權及物權行為分別視之,於債權行為,甲符合88條要件即得撤銷,而於物權行為部分,因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皆無錯誤,物權行為自然有效.(不是801+948喔) 乙將筆電轉售於丙,係為有權處分,乙丙買賣契約既已成立,則丙擁有筆電所有權... 甲應如何救濟? 甲得依不當得利向乙請求損害賠償(請自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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