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6-03 16:09 发表的 : 所以我才写因果历程如果主观上不认识(意味着有偏离),学说上认为主观认为要他死的话,客观也死,再同样的结果不阻却故意,因为如果照着水枪来射,怎射都不会死人(不能犯),而事后真枪(不管拿错也好,别人给的也好),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原来的不等价,所以认定未遂已经是很重了。(蔡墩铭、甘添贵接支持此说)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6-02 11:26 发表的: 2.甲误以为装符水的水枪可以杀人,持枪射乙。不料水枪被其他人换成真枪,乙中弹死亡。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6-03 22:47 发表的 : 报告冰大,小的不同意大大的说法:1.错误,定义为主客观的不一致。 也就是说应该以主观的观点与客观的观点,各推论一个事实之后,来作比较。 所以,行为人主观只要认知到因果历程中的重要部份,即认定有故意。是因为主客观推论的事实为一致的结论。 而反面解释─若行为人主观上对于因果历程中重要部份认知有误,此时仅是把主观的推论,作一反向推论。并未进入主客观推论事实的比较。所以小的认为,这时候应该还不能推论出是否有错误结论!!2.行为人主观上的评价用印象理论来讲是「重大无知」。刑法评价主观主要不就是故意、过失吗?其他还有意图等等....大大这里用了一个「重大无知」的结论,是不是应该先告诉我们,「重大无知」与故意、过失的关系?以及用印象理论如何来涵摄主观要素里的『知』与『欲』?敬请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