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4-05 10:55 發表的 :
但又讓我想到了一個問題
1.甲欲放火燒乙宅(獨棟),趁乙全家去渡假時,放火燒之
當日.甲為了確定乙宅內是否沒有人.而潛入查看,
甲確定沒人,從頂樓開始放火,一直到一樓,再出去外面
好好的欣賞此火燒屋的景像,
2.如甲來不及逃出,而被燒傷,
請問甲依實務,是否也成立173.呢?
1.符合173之"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2.甲本身為放火人、失火人兩種身分,故依實務見解仍是173,但依上述蔡xx老師之見解,
客體應係排除參與者(甲)以外之第三人,故依蔡sir之見解,本題甲自非173所述之人,
惟甲所燒毀之住宅仍符合"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之要件,故甲依然係173該當。
另,小弟拿樓主的問題去問考司法的同學,
結果相同,
課本上這麼寫的
客觀構成要件:
1.人:指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28上3218例)
2.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指行為客體只要是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即為已足,至於放火當時,是否確有人在其內,並非所問。
樓主1F的問題雖不符合第2點(鬼屋),卻符合第1點(遊民=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綜整之後,鬼屋即成為173所謂之"現
供人使用或現
有人所在"
對比上述蔡xx老師之例題四十五例,
該題1(
非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2(
非現供人<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使用或現有人<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所在)皆不符合,
該題最後以174論之
-------------------------------------------------------
威望快達5了,呵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