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3-20 13:02 发表的 :
愚见认为
其中如题所示对于甲乙共同正犯之部分在于不作为杀人罪之部分,某日甲看管时,见丙饿到
皮包骨,心生不忍,于是将便当分一半给丙,此时对丙之不作为(饿死)之风险纯在已有消
灭之迹象,易言之,我认为他已履行作为之部分,丙不会因为肚子饿而死亡,再者甲事后纵
放丙离去,果不其然,来交接的乙撞见甲正在放丙,盛怒之下,一棍将甲打晕,并乱棍将丙
打死。此时作为犯之部分甲乙不会是共同正犯,没有犯意支联路行为之分担,而且乙是接续
犯不作为杀人未遂与作为杀人既遂,甲之部分仅同以有不作为杀人未遂所在讨论此未遂是否
适用中止未遂;准此,管见认为甲乙之共同正犯于不作为杀人罪之部分
愚昧综理如下:
一针对于本案件甲乙之共同正犯若是出现2人都以不作为其一人另为作为之部分,另一人
是否从共同正犯之一部行为全部责任?
1管见认为其争议性在于不作为之甲乙都是杀人行为之下,对于另一人另为作为犯之部
分其预见可能性!!
2再者作为犯与不作为犯之公同正犯,如甲乙为夫妻,乙投保额1000万之保险,于
某是甲丙通谋之下,欲共同杀害乙由甲取得保险金在与丙平分,于某是甲引狼入室,
故做不知情下,始丙顺利将乙杀死…!如此类型,若甲后会之下积极为之防果行为,
但不成功之时,甲丙是共同正犯,惟,题目之设计既为2者皆为不作为犯讨其中一人
履行干扰风险之发生,切实阻挡结果之发生,其之行为使否已达不最为犯之中止未遂
?若仅用共同正犯之杀人行为,甲不会是中止未遂犯,咎其原因已记遂;反之讨论不
作为犯乙因果态样评价,当甲履行作为义务时防果条件已成就,其不作为之果根本不
会发生恐已脱离与乙犯不作为杀人罪之评价~
3又,不作为犯同与作为犯等价之下,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甲乙原先都是要丙死亡,
亦可明确纵甲中止杀丙之行为,但是乙之杀人行为仍继续之,再不探讨作为不作为
及因果之下,单纯以杀人行为一词为断,甲有既遂之抽象危险仅多于刑法57条第1
0款犯后态度及刑法59条审酌刑度上于刑责为之减免
(所以上开我是觉得…我采轻而已必非正解之胡说~~~
)
二甲若是认为不可采中止未遂非仅有上揭所言之部分,尚有针对进入准中制止犯乙因果历
程错误认定之两说:(当然以认定为未遂为前提)
1肯定说:系指,准中止犯之要件本行为人发出真挚之努力,倘防果行为与结果之不遂
无因果关系亦适用之,又以当第三人介入抑或不可抗力之天灾抑或被害人自
己之行为,已逾越行为人所创造之风险提升至实害,其因果部可归责于行为
人,则当是用准中止犯之要件
2否定说:本说所指准中止犯之其一要件中,乃结果须为结果不生之下使得适用,纵由
第三人介入抑或不可抗力之天灾抑或被害人自己之行为,若结果成就之下,
固无准中止犯之适用,而为普通未遂犯,仅多于刑法57条第10款犯后态
度及刑法59条审酌刑度上于刑责为之减免
P.S:所以学法律会发疯就是在这里,脑筋差点转不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