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567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1-03 19:1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實我得見解是.該2人都單獨既遂犯.
因問這感覺像.甲乙為朋友.某天甲侵入丙才行竊.乙未告知甲
且於丙才外把風.且甲不知其最佳好友在位把風...

或是甲欲行竊於乙宅.於是勘查乙的一切身分.面貌.外觀.所使用交通工具
.於某天發現在路口有一位丙.告知丙乙宅為甲所有.併告知丙.乙之特性說
乙是慣竊.常偷我家的東西.所以出現時跟我說一聲我要修理他....
--->此斷得知得知甲利用丙幫其把風.
故事繼續....
但事實上丙全然所知乙宅非甲所有.亦知甲欲乙宅才行竊.只是乙丙為仇家
故其本有意幫甲把風....
--->本題給我的感覺就像這個故事

抑或本題適用工具是不適格.得知實務的所知所犯有出現了.抑或罪咦為輕
然學說上的犯罪支配論.僅能支配犯罪之下.故為間接正犯....就算他人知情
如本題所言.乙仍願意有甲所利用.僅甲不知乙知情.亦不失其犯罪支配知意
思支配....

------------->僅上僅為敝人之見解 表情

只有論兩人都是單獨既遂犯,是指兩人是平行正犯嗎?
不過大大所舉的第一個例子,乙似乎也不能成立共同正犯,
個人以為,乙應成立幫助犯表情

再者,大大提的第2個例子跟本題也有所差別,
大大的例子是一開始被利用人就知情,和本題的被利用人事中知情有所不同。

-------------題外話---------------

即使是以大大舉的第二個例子,
個人以為,犯罪支配論所言之「被利用人是否善意不知情,均不影響支配...」,
是指如組織支配、利用對他人的強制力(如拿槍抵著被利用人的頭,要求其...)之類的,而非如大大所指之情況。

不過大大所提的還蠻有趣的,搞不好我以後會轉回來支持大大所說的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3 20:02 |
verll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你這個問題是從甘添貴老師刑法重要理念一書中之文章節錄下來的吧
甘添貴老師及陳子平老師採的是教唆犯說
但是他們的理由很奇怪
"因果關係錯誤已超越相當因果關係之範圍"
從這句話來看,應該是欠缺因果關係而論以間接正犯之未遂才對
他們的主要理由應該是"間接正犯之意思可以把教唆犯之意思包含在內"
故應論以教唆犯
這種看法德國也有學者採相同意見
不過我並不贊同
畢竟甲主觀上並不是使乙產生犯意之意思,而是利用乙殺人之意思
說甲有教唆故意,似乎有所不當
不過甘添貴老師之所以有此種見解,涉及到他對間接正犯及教唆犯之區別理由
所以我能理解

我的結論跟你一樣,但理由不同
乙中途知悉甲之犯罪計畫並因而產生犯意而殺了丙
一般而言,當一個人知道別人要利用你去殺人
正常的情形應該是會去中止其被利用之殺人行為
但乙不但未中止其行為,反而產生殺意
此對甲而言應屬反常之因果歷程(因為介入了乙之故意行為)
故丙死亡之結果不可歸責於甲,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之間接正犯
而甲主觀上並不具有使乙產生犯意之意思,故不具教唆故意,甲不成立教唆殺人既遂罪

結論:甲成立普通殺人未遂罪


[ 此文章被verlly在2010-01-04 00:40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4 00:34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20802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