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凡思 于 2009-08-20 13:56 发表的 : (一)2.B对A的见死不救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294条违背义务之遗弃罪:(1)依题旨A伤势严重,可推知系无自救能力之人,(3)小结:B成立刑法第294条违背义务之遗弃罪。(二)1.C怂恿B别救A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271条故意杀人罪之教唆犯: (1)客观上C怂恿B别救A,使原有中止杀人故意之B,犯意再起,是教唆行为; (2)小结:故依刑法第29条第一项规定,C成立故意杀人罪之教唆犯。.......
下面是引用 洪法 于 2009-08-27 02:29 发表的 : 以下仅提出些许看法,请参考: 1.要求故意杀人者负救助被杀者之义务,否则即另予遗弃罪相绳之,是否过苛?且其期待可能性甚低。 2.前述杀人行为已实行完毕,后复无接续之正犯实施作为,共犯即失所附丽,何来杀人之教唆犯?(杀人后尚能对同一人成立不作为杀人,可能吗?)且题意并无言及其犯意再起,推论稍嫌速断,且有违罪疑唯轻原则。 3.过量禁止与刑罚相当是必要、适当且符合经济的,刑法谦抑啊!
下面是引用 洪法 于 2009-08-27 02:29 发表的 : 以下仅提出些许看法,请参考:1.要求故意杀人者负救助被杀者之义务,否则即另予遗弃罪相绳之,是否过苛?且其期待可能性甚低。2.前述杀人行为已实行完毕,后复无接续之正犯实施作为,共犯即失所附丽,何来杀人之教唆犯?(杀人后尚能对同一人成立不作为杀人,可能吗?)且题意并无言及其犯意再起,推论稍嫌速断,且有违罪疑唯轻原则。3.过量禁止与刑罚相当是必要、适当且符合经济的,刑法谦抑啊!
下面是引用 凡思 于 2009-08-28 00:00 发表的 : 1.构成要件符合,无阻却违法事由,至于阻却罪责里,期待可能性低?请提出你的理论,至少通说:平均人标准说的判断是有期待可能性,再说我答的竞合论只论一罪,何来过苛?2.是伤害行为完毕,C介入时,A可还没死,所以仍在杀人行为继续中;另外B原有的杀人故意,己因中止想打电话求救而消散,却因C的劝说而再起念头,这部分我认为是叫唆,而不认为是帮助,理由是帮助是正犯原有的念头加强的心灵助力或物质助力,叫唆则是无中生有的心灵助力。本题B的杀人念头曾中止,后被C劝说而再起,放任A的死亡,所以我认为是叫唆。3.这个是实例题,而非理论题,也看不出和刑法谦抑有何关连!再说考试时答刑法谦抑,而只论一罪时,会有分数吗?
下面是引用 洪法 于 2009-08-28 17:19 发表的 : 1.首先,刑法分则里所规定的要件,并不就是处罚一个人的充分要件,那只是必要条件罢!一些刑法分则所看不到的条件,是写在刑法总则里,或是学说,或是实务里。并不是只要主客观构成要件成立,复无阻却违法事由,就能入人于罪。要考量的还很多,否则不会有所谓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期待可能性、客观归责等相关学说的发展!2.如果依照你的观点,杀人者都该负有防止对方死亡的义务,否则便以遗弃罪相绳;那我请问您,依你所见,是不是所有犯窃盗、抢夺等财产犯罪者,皆负有归还财物的义务,否则就该再科以侵占一罪?如果依照你上述的思惟模式,我可以推论你的答案因该是肯定的。如果您要我提出理论,本人才疏学浅其实没什么可以提出的,不过至少我所念过留德的刑法学者的书(林山田-刑法通论、各罪论,林东茂-刑法综揽,林钰雄-新刑法总则,黄荣坚-基础刑法学、刑法问题与利益思考),所灌输、教导我的都是此般的想法。会跟你意见相歧,可能是你念的书是我所未阅读过的吧!留日的甘添贵老师吗?还是?另外,也请您分享一下你所谓的通说,是哪些人的说!3. 按刑法所谓想像竞合犯,指一行为侵害数法益,符合相同或不同之数法条所定犯罪构成要件,应为双重之评价,论以相同或不同之数罪名,但立法上基于刑罚衡平原理,规定为仅应从一重罪处断;其本质实为犯罪之竞合(88年台非字第21号)。竞合,是立法者于一行为犯数罪时给予的刑罚优惠是没错;但前提应该是,犯数罪。如果依照罪刑法定或比例原则等之适用后,认为不该科刑,便不该随意入人于罪。如果明明就不该成罪,但执法者还是执意把所有行为可能成立之罪都罗列出来,然后最后再跟行为人说,我用竞合论只论你一罪,不算严苛。你觉得这样适当吗?有必要吗?4.会提到刑罚谦抑,是想提醒你刑罚的目的不是要逞罚行为人的恶性,而是为了预防犯罪。或许你会认为入人于罪有什么不好,只要行为人决意实行了,就该仔仔细细的把所有能想到的罪通通都算到他头上。但其实,在法治国的原则下,重要的不是入人于罪的问题,而是合不合乎宪法所揭示比例原则的问题。刑罚是为了实现正义,而不是逞罚犯罪。.......
下面是引用 凡思 于 2009-08-28 20:56 发表的 : 我想你的意思应该是遗弃罪因刑罚谦抑思想而不用论,我推论你的答案遗弃罪应该从刑法行为就先排除了!其实我只是想问你在罪责中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标准为何说,(看来你似乎采行为人标准说:以行为人立场判断), 不过你似乎己经给我扣上笔战的帽子,这让我感觉很差,我也只是想要交流想法,我还是去整理笔记比较实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