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於 2009-03-24 23:11 發表的 :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這一條的話 那為什麼不成立 因為上述說的是因為故意所以不成立 但法條裡面沒有這兩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