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于 2009-03-24 23:11 发表的 : 第 354 条 毁弃、损坏前二条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如果是这一条的话 那为什么不成立 因为上述说的是因为故意所以不成立 但法条里面没有这两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