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0699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3  下頁 >>(共 3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ngeldale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2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局域網對方和您在同一內部網 | Posted:2008-11-18 09:30 |
angeldale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2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局域網對方和您在同一內部網 | Posted:2008-11-18 09:32 |
chaodetest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angeldale於2008-11-18 09:13(9樓)發表的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78/19mpb.html
可是新聞也是這樣寫阿 表情
呵呵~所以我有聲明,妳要看二房、三房是不是合法配偶﹗如果不是合法配偶,若只是外面的老婆,不是法律上的合法配偶,那就沒有繼承權﹗
妳不要拘泥於二房、三房這種稱謂,要看是不是法律合法的配偶。
在舉個例子,一般我們說的繼父、繼母,孩子與他們彼此間有無繼承權﹖
孩子與繼父間或孩子與繼母間,妳可以思考看看﹗
而直系血親卑親屬,也要看是不是婚生子女,如果不是婚生子女,就算有血親關係,也不能繼承,除非有認領、收養等關係﹗
在法律上,只有婚生子女有繼承權,婚生子女的意思就是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子女。
如果二房、三房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在法律上不發生親子關係。
另外,新聞記者寫的、評論的東西,一般而言,請注意,是一般而言,我不是很相信。
原因是:
1.新聞記者如報導與法律關係有關的,因為新聞記者非這學科的專業,有時都亂講。
2.如果新聞記者只是引述,並沒有參雜自己的意見,但是也非完整引用,常常會斷章取義來引用,所以有時也會是錯的。
譬如2004總統大選時,桃園有位人士用A4紙印說要殺了陳水扁,遭檢察官起訴。我在某台的評論節目有位XX達先生就痛罵桃園檢察官不懂法律,說台灣的刑法有處罰預備犯嗎﹖沒有嘛,根本就亂來。
可是我國刑法271條第3項,確實有處罰預備犯。如果沒記錯的話,條文應該是: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一項內容是: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預備犯是有處罰的,但是要到怎樣的程度才要預備﹖至少要到著手的程度,因為這探討起來太長了,所以我只能說,新聞記者寫的,參考就好,有的也許是正確的,有的卻是錯的,所以不要盡信。
如果妳是法學系的學生,可以請教學校教授,就知道了,不過重點不在於二房、三房、因為那都只是俗稱,或者說是一般民間的稱謂,有否繼承權,還是要看是否是合法配偶。


[ 此文章被chaodetest在2008-11-18 23:3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11-18 12:02 |
arelier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2 鮮花 x85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angeldale於2008-11-18 09:32(11樓)發表的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17/19l6f.html 表情

基本上這個寫法比較正確,至於另一篇會計師~ 看看笑笑就好,不用太認真。

另外贊同樓上高手的看法...... 民間通常稱呼,就歸民間,法律歸法律,
例如:法律中有收養跟認領,但法律中卻沒有認養這種東西!


我們政府真是學人精~啊~~~~~~
哦~我的天吶~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樣有敗部復活的機會~"~

人生如霧亦如夢 緣生緣滅 還自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11-19 00:37 |
finalos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樓上的 疏略一個重要的問題 ,

我國親屬法在74年修正以前,重婚係採撤銷制,

換言之,在未有主張撤銷前婚時,王永慶先生合法有三個配偶是很有可能的,

因此,在這麼多的討論,應先確定一個前提事實,也就是,到底王先生有幾個合法的配偶,

討論下去才有意義....

也就是說,以上每篇都有可能是正解,也有可能都不是正確的.....因為到底有幾位合法的配偶,外人無法正確得知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11-21 23:37 |
arelier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2 鮮花 x85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finalos2於2008-11-21 23:37(14樓)發表的 :
樓上的 疏略一個重要的問題 ,

我國親屬法在74年修正以前,重婚係採撤銷制,

換言之,在未有主張撤銷前婚時,王永慶先生合法有三個配偶是很有可能的,

因此,在這麼多的討論,應先確定一個前提事實,也就是,到底王先生有幾個合法的配偶,

討論下去才有意義....

也就是說,以上每篇都有可能是正解,也有可能都不是正確的.....因為到底有幾位合法的配偶,外人無法正確得知

關於重婚的效力問題,我國民法第985條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結婚違反重婚之規定者,民國74年6月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前之民法第992條原來規定內容為:「利害關係人(如重婚者之元配)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並非無效,如果利害關係人未向法院請求撤銷,而且重婚之後婚姻又符合我國結婚之法定要件者,重婚者即可坐擁兩個合法的婚姻生活,有違一夫一妻制度之精神,因而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的民法親屬乃將第992條「得撤銷」的規定予以刪除,再按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之規定,使重婚行為歸於無效。因而從民國74年6月5日起,重婚即屬無效的法律行為了。


網路上找到的,給你參考一下 表情


我們政府真是學人精~啊~~~~~~
哦~我的天吶~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樣有敗部復活的機會~"~

人生如霧亦如夢 緣生緣滅 還自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11-22 23:54 |
finalos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據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規定者外,亦不適用修正後的規定。」
因此,若王先生的重婚行為,若是在74年修正前完成,根本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也就是說,74年以前重婚行為,只得有利害關係人方得訴請撤銷.....

所以網路上說的情形是ok的,但是適不適用在王先生的例子,還是那句話,只有當事人知道.... 表情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11-26 19:59 |
arelier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2 鮮花 x85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finalos2於2008-11-26 19:59(16樓)發表的 :
依據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規定者外,亦不適用修正後的規定。」
因此,若王先生的重婚行為,若是在74年修正前完成,根本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也就是說,74年以前重婚行為,只得有利害關係人方得訴請撤銷.....

所以網路上說的情形是ok的,但是適不適用在王先生的例子,還是那句話,只有當事人知道.... 表情

嗯~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確實在親屬篇格外重要,你說的對 表情


我們政府真是學人精~啊~~~~~~
哦~我的天吶~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樣有敗部復活的機會~"~

人生如霧亦如夢 緣生緣滅 還自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11-27 23:23 |
cat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王老先生自己也養了數十位律師
也應該會向提出初建言,其婚姻應該不會法律上的違法問題
若王老先生與楊嬌女士有結婚的程序(未修正前民法之公開要式)
就王文洋的年紀來算..其生母楊嬌與王老先生也應該是於74年之前就有關係了
屬合法配偶(元配未提撤銷婚姻之訴)
也才有討論的空間

若是沒有法定的手續..也就是上面有大大說的"外面的女人"
那就不用談了

新聞..真的看看就好 表情


構成要件該當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11-28 09:50 |
davidd408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 我國為一夫一妻制,所以原則上僅有一個配偶。
2. 因大法官解釋,所以曾產生一夫多妻之結論,如大陸『淪陷』後滯留在大陸之配偶,因生死不明,在台又昏,兩岸交流後即發生兩位配偶均合法。
3. 另有因失蹤擬制死亡,再婚後,原配偶又出現,亦發生兩位配偶均合法。
4. 王永慶二房及三房均不屬上述兩種情形,故依法僅有一位配偶,以戶政機關登記之合法配偶為準。
5. 王永慶有一位配偶、八位子女,故依法九人可平均分配遺產。
6. 若王永慶有合法三位配偶,則3+8=11,11人平均分配遺產。

以上個人意見,請參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1-28 10:14 |

<< 上頁  1   2   3  下頁 >>(共 3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128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