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大明於2006-12-24 23:03發表的 : 致樓上先生or小姐哈哈 法官已經是手下留情了!太好笑了 如果手下不留情 只為轉售點歌機基於信用原則我買來時就有附的一張光碟 轉賣時當然也隨機附上不然我留著也沒用.難道這樣要判N年徒刑嗎?(因為我無法判別是否盜版光碟)警察轄區內包庇罪犯!法官為了某些利益!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時有耳聞!說穿了就是"錢"當然有正義感的少之又少.不能說沒有.為什麼有太多人不相信台灣司法?不覺得奇怪嗎?針對條文**91條之1第三項 *明知重製物意圖散佈而持有之*只有一張光碟也能稱散佈嗎?有人說盜版光碟依社會通念可以認定!請問每一個人的社會生活背景都會是一樣的嗎?憑什麼認定社會通念都會一樣 !是因為法官比一般人多讀了一點書嗎?這樣就可自由心証?.......
下面是引用twscy於2007-02-10 10:38發表的 : 唉.....她已進入一個「有法無天」的國度...奈何...奈何... 這樣發展下去....說獨立...談何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