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有關單純電腦軟體發明幾乎是無法准與專利,因此大多以著作權方式來加以保護,然而著作權僅保護理念(Idea)之表達形式,而不及於理念之功能,且無法如專利權般,排除他人同一內容之創作。再者近年來軟體工業蓬勃發展,各國均認為電腦軟體勢必需就實質技術功能給予鼓勵與保障,並可加以利用,藉以促進產業發展,因此,有關電腦軟體相關發明,透過專利法保護,以便取得專利權,乃目前先進國家普遍之作法;當然美國及台灣目前亦趨於此趨勢去施行。於專利特定技術領域之審查基準係針對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作為審查對象,在申請專利範圍中即使未明示以硬體與軟體結合的方式界定其具體結構(屬於物之發明)、或者為直接或間接借助電腦實施之步驟或程序(屬於方法之發明),亦需參酌發明之詳細說明、圖示所記載的內容,倘經審查委員判斷後認定係屬硬體與軟體結合之方式界定其具體結構、或者為直接或間接借助電腦實施之步驟或程序者,即判斷實質上為電腦軟體相關發明。
發明類型之審查(非屬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類型)以下不予以通過專利審查…..
1、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中不具「技術思想」之情況
a.僅單純使用電腦處理
b.僅單純記錄電腦程式或資料於儲存媒體中
c.「僅單純使用電腦處理」及「僅單純記錄電腦程式或資料於儲存媒體中」
2、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中不符「利用自然法則」之項目
a.屬一般自然界法則
b.單純之發現
c.違反自然法則者
d.非利用自然法則者
3、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中有關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項目
a.科學原理或數學方法
b.遊戲及運動之規則或方法
c.其他必須藉助於人類推理力、記憶力始能執行之方法或計劃
只要您的發明避掉上述之情況;要通過專利是沒問題的。
關於申請費用部份;申請書及說明書範本於智產局網站上有詳細記載(
tipo.gov.tw...);申請官費(政府規費)台灣為NT$ 11,000(說明書及申請書首頁改填中英文可再減免NT$ 800) 美國申請官費(政府規費)為美金 $ 375(個人或小企業體)。
申請至少18個月以上;這其間會陸續收到(或都沒有)審查官來函(引用文獻先行核駁通知),您必須於期限內回覆,(類似審查官對您之筆試)待審查官完全找不出該專利之核駁意見,之後就會對外公開並准予您專利或不准予您專利。台灣要用中文回答;美國要用英文回答
因此就有所謂代理人的專家出現,只要將委託代理費交給他;他幫您稿定一切,但不要誤會專利一定申請會核准,代理人的工作只是幫您謄寫說明書、申復答辯、翻譯及收送件之工作,一般委託費用(不包含官費) 台灣為: NT$ 8,000起跳至100,000(十萬)左右;美國為: NT$ 20,000起跳至150,000(十五萬)左右,此處不見得費用高就一定比較好,最重要的是要找到會寫說明書訂專利範圍之專家,此點很重要,說明書每個人都會寫,但專利範圍寫的精癖及簡要就不是一二年的功力就可以,再此祝您申請專利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