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许轩维 于 2013-10-04 21:59 发表的 民法:
1.连带债务人中一人,受确定判决败诉,而其判决非基于该债务人之个人关系者,
对于其它债务人之效力如何? 答案是不生效力?为什么败诉不生效力?
但連带债务人中一人,受确定判决,而其判决非基于该债务人之个人关系者,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为什么会亦生效力?
可以帮我解释举例一下吗?
2.连带债权中之一人有延迟者,他债权人亦其负责。?这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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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275)
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受确定判决,而其判决非基于该债务人之个人关系者,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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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有连带债务Z) (A向法院诉讼而判决确定) (A提出债Z均已清偿-->非只是A之债务,而是全体)-->生效
(PS.也就是说,判决对他债务人整体有利-->生效;反之败诉就是不利-->不生效力)
参考(民诉56)-->共同诉讼人中一人之行为有利益于共同诉讼人者,其效力及于全体;
不利益者,对于全体不生效力。
2.AB共同拥有一辆车,然后A租给C,并约定3天后某地还车,
但是时间到了C要还给A,可是A却没有去拿(受领迟延),
这时候C因为没地方放车,于是把车寄放在某室内停车场,
而这停车费不只是A,连B都要负责。
3.(284)AB(连带债务人),欠C--10万,A可以直接付给C全部的10万,就等于全部清偿。
(285)XYZ(连带债权人),借钱给甲,其中X也可以代替其他人跟甲要钱。
4.举例:A借钱给B,但是A跟B说债权已经让给C了,此时B就把钱拿给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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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债务人) (让与人) (受让人)
然而,因某原因A与C之间的让与无效,这时候A去跟B要钱,
B可以主张已经把钱拿给C来对抗A。
5.甲跟乙有约定不得让与债权,但是却让与给丙,
而丙(不知情之善意第三人)不知道甲跟乙之间有不得让与之特约,
-->丙是不知情的第三人,所以甲让与给丙,有效!!
意即:甲与乙之不得让与之特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
这题你会这样问代表题目没看清楚,你都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了,那答案自然也出现了,
题目是问让与之效力-->代表是甲让与给丙的效力。
6.乙跟丙借钱,甲拿房屋帮乙当做抵押,通常甲会愿意帮乙担保而设定抵押权,
大多是因为有不可分离之关系(例如夫妻,父子,兄弟..等),本题暂用甲夫乙妻来举例。
然而今天冒出一个丁想帮乙承担债务(谜:可能是客兄><),这时候丙说OK之后,乙就退出债的关系了,
而甲得知后,因为老婆都退出了,虽然从属于债权之抵押尚存在,但是甲就丁之担保,若不承认则消灭。
可以参考(民法304)从属于债权之权利,不因债务之承担而妨碍其存在。
但与债务人有不可分离之关系者,不在此限。
由第三人就债权所为之担保,除该第三人对于债务之承担已为承认外,因债务之承担而消灭
7.这个意思应该是说甲跟乙都有欠对方钱,甲欠乙10万,乙欠甲8万
清偿期到了的时候,甲可以直接主张抵销8万,只还乙2万。
8.假设甲跟乙借100万约定利息5%,
则一年后,甲应该要还100万(本金)+5万(利息),但是甲只有80万不足清偿全部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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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宗债务)
则乙可以指定要先抵充利息或是本金之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