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许轩维 于 2013-09-22 03:29 发表的 法律问题:
因为年底要考国考
所以问题比较多
所以麻烦大大的帮忙了
1.(选举罢免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条:选举罢免事件之争议,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诉讼
可是书又有写说选举罢免诉讼是普通法院(民事诉讼)
所以到底选举罢免诉讼是归行政法院还是普通法院管呢?不解
2.为什么斑马线设定,标线,标志之设定是属于对人之一般处分呢?为什么不是属于对物的一般处分? (有关公物之设定、变更、废
止或其一般使用(
3.为期选举之公平性,主管机关在划分公职人员选举之选举区时应特别留意平等原则?
划分公职人员选举之选举区?所以是要怎么划分才符合平等原则呢?可以举个例子吗~感谢
凭印象回答,请斟酌参考 = =..
1.原则上-->公法事件归行政法院;私法事件归普通法院 (司法二元制)
但是我国行政法院分(1)高等行政法院:目前只有台北/台中/高雄 (2)最高行政法院:台北
选罢诉讼理应由行政法院管辖,但如果这样的话会很没有效率,
一来嘉义要跑去高雄or台中><,二来案件太多行政法院太少
所以变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例如总统副总统选罢法110..专属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
或是公职人员选罢法108......行为地之该管地方法院.....
总之..实务考量的原因之下-->目前选举诉讼是普通法院在办理
2.其实交通标志与标线,在申论的写作上本来就分为两派,
学说上-->有对人 / 对物一般处分、行政处分及法规命令四种说法
不过『通说采对物一般处分说』
实务上-->采『对人一般处分说』 (选择题较常用实务见解)-->虽非特定人,但可得确定(特定路段的用路人)
这类型的题目就是要多做考古题了
3.简单举例-->各直辖市 / 县市应选立委73人,除了每县市至少1人之外,其他剩下的额度,依各区的人口数分配,
假设ABCD区中,C区人口很多按照比例分配到2人
--->那就要依照C区的地理环境、人口分布、交通状况并依『规定』划分选举区
--->而这规定就是要符合平等原则的规定
例如C划分成C1跟C2两个选区,而选区人口不得相差15%
----->(直接去参考第七届立委选区划分比较快,我只是举例。
这也就是区域立委-->采单一选区制--->73人就有73个选区的原因
大概就是这样啰供参考,如果有老师能问的话问老师会比较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