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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o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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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侵权行为"的观念(文稍长...)
侵权行为关于罪责里"过失"这部分,我在一本教科书(债法总论 李淑明着)上看到的见解为:并不是只要该当民法第216条第2项之规定者,被害人就必定得请求赔偿;行为人是否应就该"所失利益"负赔偿责任,尚必须视行为人之注意义务的范围,以及该损害是否因行为人违反其注意义务所致者,亦即两者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定,详言之,唯有当行为人有注意义务存在(应注意),且行为人能注意而不注意,始有过失可言,故184前段所负之注意义务,应仅及于"不得以过失不法之行为,侵害他人的权利”,至于因该权利可获得之利润,由于在外观上无从查知,自无课行为人以注意义务之理。

书中举了一例关于房屋之买卖,透过对于一栋未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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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8-08 20:06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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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上述说法

就注意义务观点言:侵权行为人烧掉屋子,依一般人观念,主观上行为人只能认知到破坏他人

所有权;而房子是否正在交易是房屋所有人与交易相对人之间才能得知,征结点在于当下,行

为人所为行为的认知范围,故仅就其所认知范围负赔偿责任.

第二,行为人挖断电缆,依一般人观念,行为人主观上可以得知某用户将断电,并且可能因断电

而失其商誉,所以损害赔偿的范围还是及于所失利益(履行利益;消极利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8-08 21:04 |
BoBo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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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你这么一解说,我知道我卡在哪噜~
注意义务的重点并非单是在是否可由外观上查知
而是着重于行为人认知范围的问题
再次说声谢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8-08 22:00 |
warren95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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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明晰,论义正确. 表情


逍遥自在
神游寰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硕网网路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8-09 09:15 |
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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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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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有问题,敬请指教。
1.『侵权行为人烧掉屋子,依一般人观念,主观上行为人只能认知到破坏他人所有权;而房子是否正在交易是房屋所有人与交易相对人之间才能得知。』
『行为人挖断电缆,依一般人观念,行为人主观上可以得知某用户将断电,并且可能因断电
而失其商誉』

→从以上两例相对照下,那么如果放火烧掉的是刚完工销售中的新屋或门口有仲介贴有『售』之广告之房屋时,主观上可不可以认为行为人可以得知破坏他人所有权,且可能因烧掉房屋而使建商或失其商誉、信用或损失,而请求损害赔偿?

又,该厂房系采双重线路供电,行为人挖断该厂房之其中一条电线,行为人亦知仅影响仅一时供电,那依一般人观念,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也可以应认为某用户将断电,并且可能因断电而失其商誉』?

谢谢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8-09 13:51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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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2-08-09 13:5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有问题,敬请指教。
1.『侵权行为人烧掉屋子,依一般人观念,主观上行为人只能认知到破坏他人所有权;而房子是否正在交易是房屋所有人与交易相对人之间才能得知。』
『行为人挖断电缆,依一般人观念,行为人主观上可以得知某用户将断电,并且可能因断电
而失其商誉』

→从以上两例相对照下,那么如果放火烧掉的是刚完工销售中的新屋或门口有仲介贴有『售』之广告之房屋时,主观上可不可以认为行为人可以得知破坏他人所有权,且可能因烧掉房屋而使建商或失其商誉、信用或损失,而请求损害赔偿?

又,该厂房系采双重线路供电,行为人挖断该厂房之其中一条电线,行为人亦知仅影响仅一时供电,那依一般人观念,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也可以应认为某用户将断电,并且可能因断电而失其商誉』?

谢谢指导~~~


可以举证推翻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8-09 16:05 |
BoBo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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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想再请教个地方~

依K大您的解说:第二、行为人挖断电缆,依一般人观念,(行为人主观上可以得知某用户将断电).......。

关于括弧内的叙述,确实甲在挖断乙的电缆时,在甲的主观认知范围内,确实会知道某些用户将因此而断电。

惟在此甲的主观认知范围似乎并不包括:乙与其用户约定,如有停电情形即少收电费,这项认知在内;以一般情况来想,甲应该不会知道这种约定的存在吧???亦即对此并没有注意义务存在,既如此,即应无法构成过失侵权责任,那么,又该如何去解释这是得请求损害赔偿的呢?

如果我上述哪里又想错了>_<....而乙还是可以请求甲赔偿的话,依损害赔偿方法之规定,这部分要怎么去处理赔偿呢?(回复原状?支付回复原状的费用?还是.....?)

对于初学法律的我,现在又有点茫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8-16 22:57 |
black8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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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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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初学法律的我,现在 表情 表情 茫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8-17 01:26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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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oBo飞天 于 2012-08-16 22:5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不好意思,想再请教个地方~

依K大您的解说:第二、行为人挖断电缆,依一般人观念,(行为人主观上可以得知某用户将断电).......。

关于括弧内的叙述,确实甲在挖断乙的电缆时,在甲的主观认知范围内,确实会知道某些用户将因此而断电。

惟在此甲的主观认知范围似乎并不包括:乙与其用户约定,如有停电情形即少收电费,这项认知在内;以一般情况来想,甲应该不会知道这种约定的存在吧???亦即对此并没有注意义务存在,既如此,即应无法构成过失侵权责任,那么,又该如何去解释这是得请求损害赔偿的呢?

如果我上述哪里又想错了>_<....而乙还是可以请求甲赔偿的话,依损害赔偿方法之规定,这部分要怎么去处理赔偿呢?(回复原状?支付回复原状的费用?还是.....?)

对于初学法律的我,现在又有点茫了.....

首先:上面的论述是基于楼主所撷取的文章而来;目的在限缩损害赔偿的范围,只是学说观点

再来,答案没有一定,关键在举证,因为当事人真意如何,外人无从得知,而依一般人观念,即实务常用的具体轻过失

,也即法官的认知,在说服法官认为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范围有无认知,即举证功效,也是考试里考生的涵摄部分...

第一,电缆的用途是什么?无非是供人使用电力,即无人使用电力即无须电缆设置...

据此,侵权行为人当然可以得知电力公司与用户定有使用电力的契约,而上述网友提出不同状况,简言之就举证推翻...

当然你也可以举证说明,电力公司花大钱设置电缆纯属自HIGH也行,理由充份都可以...

而房屋着重于居住,是以行为人不能认知到所有人有买卖行为,但若于房屋建案,着重在买卖,行为人理应得知

文中所谓"外观上"并不纯然由外观所见,必然系由外观而得推论判断,盖若据此,任何损害皆得主张限缩赔偿,只因外观看不见..

其二,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回复原状,但不能回复就是转作赔偿金额

于考试部分,不管楼主持何主张,只要你理由充份都是一个好答案,不用拘泥此处所述


[ 此文章被kino在2012-08-17 11:19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2-08-17 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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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想....
我确实是对于文字有点太钻牛角尖了@@
这边的重点有很多地方要靠举证而依个案分别考量
谢谢K大热心的回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8-24 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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