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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yong7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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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刑法185-3新增订第二项性质
请问第 185-3条 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
           而驾驶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第一项有处罚过失犯妈?
2.新增订的第二项是否为加重结果犯?
3.如果第一项有处罚过失犯 第二项又为加重结果犯 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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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5 2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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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一项有处罚过失犯妈?

-以罪行法定是没有~但是以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去试论是要的!

2.新增订的第二项是否为加重结果犯?

-对!(不过17条加重结果犯是解释成故意+过失)

3.如果第一项有处罚过失犯 第二项又为加重结果犯 那...
  加重结果犯限定在故意犯基本行为又过失引发加重结果 倘若行为人过失饮酒+过失致人于死
  那还有第二项的适用吗?

-应该是说过失犯185-3以及276,可是不符合17条的要件所以不适用II项。

4.甲中头奖200万元 邀请乙丙两人共赴酒店饮酒 席间乙丙虽然知道甲驾车前往赴宴
   仍不断向甲劝酒   宴毕 乙丙两人任由已陷入酩汀状态之甲自行驾车回家而未阻拦
   不料甲甫将汽车开出酒店地下停车场 即因不胜酒力 驾驶失控 冲撞正要搭乘计程
   车之乙丙两人 造成乙丙以及计程车驾驶丁重伤.
   (这题是88年律师考题)
   (1)请问甲是否为应注意能注意不注意之过失犯?(亦或者因罪刑法定185-3不罚过失而不成立?)
  -以客观来说是!

   (2)承上 若为过失犯 是否有185-3第二项之适用? 
  -过失以前揭问题3是一样的概念。


   (3)甲是否为麻醉状态下之违法行为?(若不是 是否因为麻醉状态下之违法行为需无故意且无预见可能
        而甲却仍然在喝酒状态下驾车 具有撞伤人之预见可能 所以并非麻醉状态下之违法行为?)
  -我遇过两种见解,一是要探讨有无19III以及自罪行为;另一是185-3毋庸探讨
   精神方面的状态。


------以上仅为敝人之见解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5 2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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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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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不着~~表情

以下是个人看法(但此题有争议点,请自参学者见解,做合理论述)

Q1的问题??事实上本身就有争议,学者部分认为没处罚过失犯,有的认为有,看法各不尽相同(争议点)。
就如楼上大大所说,因罪刑法定而没有,或因抽象危险而有,或因刑事政策而有..........等等!!
  个人认为有~~~罚过失犯

Q2是否为加重结果犯??此项既基于第一项基础,所以不认为此项可比拟为加重结果犯(因第一项若有处罚过失犯,那过失+过失,非加重要件),应视为刑事政策立法之加重处罚。

Q3就如你所提~~过失酒驾+致人于死或伤----->适用第二项。并不会拘泥于加重结果犯之要件。

Q4
  1.如前述所言(看你持何种见解)(这点是争议点喔)。
  2.如前述所言(看你持何种见解)。
  3.同楼上大大所言。

PS.楼上大大好像有看过立法理由,我没看过~~    
立委猪公的理由懒得看~~因为学者们也都不太理~ 开玩笑低,我又不考干嘛看~~

以上仅供参考~~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6 02:58 |
yongyong7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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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15 20:4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第一项有处罚过失犯妈?
-以罪行法定是没有~但是以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去试论是要的!
2.新增订的第二项是否为加重结果犯?
-对!(不过17条加重结果犯是解释成故意+过失)
3.如果第一项有处罚过失犯 第二项又为加重结果犯 那...
.......




感谢DRAGON大的回答 小弟了解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6 0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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