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363 个阅读者
 
<<   1   2   3  下页 >>(共 3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毁损罪

某美术班之学生,于课堂上完成一张极为满意的素描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8 09:37 |
lancesan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没有。依一般人角度观之,该素描仍为「作业」,打上分数没有破坏功能。如果学生自认为是艺术品而非作业,那为何还交给老师?

另,就算一般其他人可认为是艺术品,该老师仍然无此认知。此为认识上的错误而阻却故意,依然无罪。

虽不知冰大从哪边改编成的例子,但要成立毁损实在很困难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8 10:03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例子是我乱想的。

另外请问,老师的错误认知,算是「包摄错误」吗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8 11:18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觉得这题所谓的作品跟是不是艺术无关!毁损要看是功
能与否,行为人对行为结果有没有故意!客观上一定会过
,只是要怎么认定『故意』而已!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8 11:22 |
lancesan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觉得没有错误的问题.... 应该连该生都认为他交的是作业,不然何必交给老师,何必要求不要打分数在上面?或许该生有其他想法,但这二点足使一般人认为是作业而非艺术品。

这里只是回答冰大的问题:假设单纯是该老师发生误解,这也不是包摄错误。这是对客体本身意义的误解,在第一阶就直接阻却故意,包摄错误是对法律解释发生错误,为不法意职的问题,在第三阶有责性处理。

另,作品是否为艺术品正是判断的重心。如果是作业的话,打上分数不只没毁损,甚至是一种「完成」。作业交上去,老师打分数是理所当然的事,不会因为写(画)太好所以老师分数就不打了。但如果是艺术品的话,那打上分数就是毁损无疑。有人到展馆看到艺术品然后顺手打分数在上面的吗?应该没有吧

这例子我认为是在一阶的客观就排除了。感觉考的不是刑法,而是「推理」 表情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8 14:00 |
leosedward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觉得打分数 比较像是行政处分的意涵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8 14:07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实是不是艺术品真的不重要,因为刑法只有处罚毁损(352~354),没有处罚毁损艺术品罪,至于他是不是艺术品只是归属法条的认定,因为其实建筑物可以说是艺术品(353),书法也可以是艺术品(352)。再且真的关键词是『作品』,这个东西(作品)的功能是什么,主要功能与附随功能的范围如何!

一个画作素描是归属谁的动产,画作的功能是什么,这才是354要探讨的!只是看老师之度知道行为以及行为危险性,结果状态与财产损失。这里不会过的机率很大!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8 14:14 |
lancesan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觉得我讲得够清楚啰,「作业」还是「艺术品」当然是判断功能上的重要依据。

再讲简单点:

作业的功能:被打分数

艺术品的功能:被观赏

学生把画作交给老师的心态上是:1.交作业 2.爱现 3.得到评价

如果是2或3又很不希望老师在上面打分数的话,那实无必要交给老师。



一直觉得是不是艺术品不重要,反而表示打自内心就觉得是艺术品吧?难道楼上认为是「毁损了一张纸」?必须要是艺术品才有机会讨论毁损吧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8 14:28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是!我说不重要是它的属性是不是艺术品,而是要看他的『功能』是什么!
泛说艺术品根本就是无价值判断的东西,不是判断构成要件的主客观要件!

毁损一张纸它也是毁损,再去分功能是什么,就本题也可以说作业=打分数,
但也是可以说该作业也是提供观览,也就是说这是『功能的范围』,就样机车
一样,功能是给人骑的,难道在不影响使用功能(骑车)以外的行为都不会是
毁损,甚何况这作业的同事具备供人观览与批改分数的2种功能,这也是是毁
损罪客观构成要件审查的要素。至于主观则是另外一回事!

所以是不是艺术品真的不重要,只是他的功能为何范围为何!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8 14:57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其意思而为支配」也是物权的表现
此例的作品归学生所有 老师的举动 实际上已然侵害学生的物权

只是
毁损罪并未宽大到兼含「任意支配」的保障
依其文义 也仅有保护物权的核心部份(物的存在与功能)而已
此为刑罚谦抑使然也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7-08 16:09 |

<<   1   2   3  下页 >>(共 3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937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