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09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芸淡風清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14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教唆犯與正犯的"曖昧關係"

小女對被教唆者的問題,教唆犯是否負一樣的罪責還是不太行,所以趕快上來問各位大大^^

ex.
1、甲教唆乙竊盜,乙最後成立加重竊盜或強盜(ex.準強盜罪),那甲是一樣論竊盜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6 16:39 |
qqmanko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11-06-26 16:39 發表的 教唆犯與正犯的"曖昧關係": 到引言文
小女對被教唆者的問題,教唆犯是否負一樣的罪責還是不太行,所以趕快上來問各位大大^^

ex.
1、甲教唆乙竊盜,乙最後成立加重竊盜或強盜(ex.準強盜罪),那甲是一樣論竊盜嗎?
2、甲教唆乙傷害,乙最後成立重傷或致死(加重結果或過失致死都好),那甲還是論傷害嗎?

這要看甲的教唆範圍,甲是否可以「預見」來說,這是教唆加重的問題。
a.通常第一題321會成立,強盜無法預見(個案判斷)
b.通常題問會說明甲教唆時是否有明確說明即使有加重結果也沒差,否則罪疑唯輕只論普通傷害

3、甲教唆乙傷害,乙最後卻犯性侵,那甲,不成罪…嗎?
當然不成立強制性交罪,不過強制性交中包含傷害關係,成立傷害罪教唆犯

就是這類問題,每次看到每次停頓,然後就整個人放空了…表情
小女的不解就是:正犯的犯意逾越自行負責,教唆犯只負教唆之罪,這ok。那如果正犯的行為構成加重要件了呢?教唆犯要怎麼論?
謝謝各位大大的賜教~表情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6 17:29 |
lancesan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11-06-26 16:39 發表的 教唆犯與正犯的"曖昧關係": 到引言文
小女對被教唆者的問題,教唆犯是否負一樣的罪責還是不太行,所以趕快上來問各位大大^^

ex.
1、甲教唆乙竊盜,乙最後成立加重竊盜或強盜(ex.準強盜罪),那甲是一樣論竊盜嗎?
2、甲教唆乙傷害,乙最後成立重傷或致死(加重結果或過失致死都好),那甲還是論傷害嗎?
3、甲教唆乙傷害,乙最後卻犯性侵,那甲,不成罪…嗎?

就是這類問題,每次看到每次停頓,然後就整個人放空了…表情
小女的不解就是:正犯的犯意逾越自行負責,教唆犯只負教唆之罪,這ok。那如果正犯的行為構成加重要件了呢?教唆犯要怎麼論?
謝謝各位大大的賜教~表情

下次放空之前,想一下教唆的基本定義。其實刑法大部分的問題都是從基本定義入手去思考。

1 加重結果犯,教唆犯就比照正犯辦理就ok了。加重結果犯的本質:故意+過失,比照著去想教唆犯,對加重結果是否能預見?是否有過失?有的話就一起加重了。順便提,結合犯也一樣,二個故意互相為用,教唆有沒有完整的引起正犯二個故意?有當然就一起加重了,沒的話就退下來,依原來教唆範圍內處罰。

2 如果正犯的行為有超越,那就要看是故意還過失。故意的,超越教唆範圍,教唆犯仍以原引起之犯意負責。過失致死....過失沒辦法教唆喔。(有少數說肯定過失能教唆)過失致死跟加重結果的致死本質上是很有距離,所以刑度也差非常多。

3 共犯從屬性去想,甲教唆乙傷害,針對傷害乙連著手都沒有,那甲何來可罰性?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6 18:23 |
qqmanko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就第三題來說,
甲教唆乙去傷害丙,結果乙早對丙「肖想」很久了趁此機會,又就把丙抓來sm後,強制性交。試問甲是否成立傷害勒!
強制性交本就包含277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6 22:40 |
lancesan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要怎麼包 表情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6 23:07 |
芸淡風清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14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預見可能性,了解

例如,甲教唆乙傷害丙,乙就拿開山刀"劃"了一下丙的屁股,丙卻因破傷風死亡。
如果是這樣的話,甲對丙的死亡沒有預見,所以就論傷害罪的教唆犯,乙則是傷害致死罪,是這樣嗎?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7 18:02 |
lancesan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啊...一般而言,不太容易出現行為人加重結果而教唆人沒有。

以此例來說,你覺得甲沒有預見可能性,那乙應該也會沒有預見可能性,變成乙不成立加重結果犯,甲自然不用去想加重結果犯的問題。這個例子要再加個「乙拿嚴重生鏽的刀攻擊丙」就有機會。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7 20:44 |
sommerbrisen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qqmanko 於 2011-06-26 22: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那就第三題來說,
甲教唆乙去傷害丙,結果乙早對丙「肖想」很久了趁此機會,又就把丙抓來sm後,強制性交。試問甲是否成立傷害勒!
強制性交本就包含277

大大這個問題莫名其妙開啟了小的深沉的黑洞...

最後一句應該是要讓教唆者可以入罪的「從屬性」吧,要不然乙以221意圖對丙來一下+SM,
SM固然是傷害丙的身體法益,所以可以把甲的教唆傷害給包起來。不過問題岔出來想就有點糨糊。

記得以前在某師書中看到意向犯這個詞彙,並且以妨害性自主罪章來做為意向犯的例子,
印象最深刻的大概就是黑道大哥給小弟的直腸打氣結果小弟重傷...由於大哥是以傷害故意行為之,而非性侵故意為之,
缺法妨害性自主意圖,所以論以277條2而非222。

之所以連結到這個其實只是因為,性侵有其「行為意向」,亦即所欲。

那如果乙根本就只有對丙221(例如拿刀抵著),但是沒277,同時也缺乏277故意,這樣要怎麼對甲論處?277未遂(so sad,不乏未遂)?但是如果正犯221,教唆277,那又有說不上的怪。

2011.6.28 1405 補充
所以依照大大所提的24年決議,221其實是277的另外一種對於身體法益的侵害,只是程度上較重。小的理解無誤吧?


[ 此文章被sommerbrisen在2011-06-29 11:13重新編輯 ]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6-28 11:06 |
qqmanko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實務上認為,221致普通傷害者,除有傷害故意應分別情形依數罪併罰或從一重處斷外,傷害為強爆當然之結果。(24決議)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8 11:18 |
lancesan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傷害是身體法益.....性自主罪章是自由法益,差距頗遠 表情

有人因為玩sm被告防礙性自主的嗎?無可能吧,不管性交過程再殘暴變態甚至致死性極高,沒有違反意願不會構成性自主相關之罪。

強制性交罪以違反意願程度而分3種:大違反221、中違反225、小違反228。無違反意願的227,保護的不是性自主,而是幼兒身心之發展,而229是221的特別態樣(沒什麼存在感的法條)。 至於其中某些為了違反意願而使用的方法可能造成身體法益的侵害,那當然要成立他罪再想像競合,此為當然之理。而且有強制手段的態樣其實也只占少數,不過是221裡的一小部分而已(現在比較都流行fm2)。

強制性交包括傷害...我還以為是最新的冷笑話 表情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8 16:3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244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