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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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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分 侵害他人财产法益的题目 >"<
甲拥有一枚台湾独一无二的邮票,因听闻乙也有一枚相同的邮票,恐该枚邮票之出现将大幅降低其邮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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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8 12:13 |
lancesan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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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恐吓乙迫使乙交出邮票-论恐吓取财:无不法所有意图,无罪

甲毁乙之邮票-论毁损:成立

甲恐吓乙交出邮票后毁损,得到自己邮票价值上升的利益-论恐吓得利:由于乙之损失(邮票一张)与甲之得利(自己的邮票变成唯一)无对等性,无罪。
但也可以说:甲毁损乙的邮票之后,自己的邮票价值可间接得利(世界唯二变成世界唯一),可论得利罪。

甲恐吓乙之行为-论恐吓危安:实务见解-被害人心生恐惧即符合「致生危害于安全」之要件,此罪成立。(如恐吓得利认为成立者,不再讨论恐吓危安)

竞合:毁损、恐吓危安,看似实质竞合,但有过度评价之嫌,可依狭义包括一罪的概念或夹结理论形成想像竞合关系,而论恐吓危安罪
如认恐吓得利、毁损二罪,则直接想像竞合




其实最痛苦的是竞合 表情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6-18 13:58重新编辑 ]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8 1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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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没有毁损罪,因为东西已经处分而持有权与所有权移转!
二构成『得利』而不是『动产』,因为他图的是邮票下的利益!
三诈欺罪可以论但最后用恐吓得利:反对见解,恐吓与诈欺差异
  在于交付的任意性,换言之,只要无任意性而交付者论恐吓即
  可,无庸探讨诈欺!
四诈欺与恐吓认为皆成立者,经何以恐吓论:反之,今为单纯恐
  吓罪。
----------------------------------------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8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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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6-18 20:1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一可能没有毁损罪,因为东西已经处分而持有权与所有权移转!
二构成『得利』而不是『动产』,因为他图的是邮票下的利益!
三诈欺罪可以论但最后用恐吓得利:反对见解,恐吓与诈欺差异
  在于交付的任意性,换言之,只要无任意性而交付者论恐吓即
  可,无庸探讨诈欺!
四诈欺与恐吓认为皆成立者,经何以恐吓论:反之,今为单纯恐
  吓罪。
---------------------------------------- 表情

一、处分行为没有问题,但自由意志被压制之下,很难说有处分意思…不过这的确是个考点,其实我有想到过,但却让他跑了没写出来,唉.....

三、上面说有处分意思,这边说交付无任意性,有冲突喔。这边应该改成多数说:依被害人是否心生恐惧而定,那毁损无论成不成立都没差别。

四、这是旧实务说vs新实务说吧(名词我乱掰的)。旧实务认为,以虚假之事实行恐吓,如被害人心生恐惧则为恐吓。现今学说认为应二者皆成立论想象竞合,高度行为之恐吓吸收低度之诈欺。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8 2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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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于 2011-06-18 21:4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一、处分行为没有问题,但自由意志被压制之下,很难说有处分意思…不过这的确是个考点,其实我有想到过,但却让他跑了没写出来,唉.....

三、上面说有处分意思,这边说交付无任意性,有冲突喔。这边应该改成多数说:依被害人是否心生恐惧而定,那毁损无论成不成立都没差别。

四、这是旧实务说vs新实务说吧(名词我乱掰的)。旧实务认为,以虚假之事实行恐吓,如被害人心生恐惧则为恐吓。现今学说认为应二者皆成立论想象竞合,高度行为之恐吓吸收低度之诈欺。


三其实没有冲突,因为恐吓跟诈欺都有交付行为,是一个是逼的而已!
    毁损成不成立有差,因为关系到竞和跟是否确定物之移转!

四不可能是想像竞合,他是高度吸收低度的吸收关系!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9 1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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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6-19 13:5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三其实没有冲突,因为恐吓跟诈欺都有交付行为,是一个是逼的而已!
    毁损成不成立有差,因为关系到竞和跟是否确定物之移转!

四不可能是想像竞合,他是高度吸收低度的吸收关系!

三 冲突的意思是指,毁损的时候如果论有处分意思,恐吓的时候又说是被逼的,有冲突。因为多数说是认为自由意志被压制之下无处分意思可言。不过又是被逼又有处分意思这个说法我刚好有听过(某篇学者的文章,好像叫什么自由中的不自由还是不自由中的自由?忘了= =),如果这么想的话势必要有所交待比较安全点。

四 实务的意见就是想像竞合「然后高度吸收低度」。想像竞合跟吸收并无冲突,我有看过二个97年的判决。只论恐吓的说法是30年的判例。我倒是觉得二个说法差不多合理,用哪个应该都没问题

突然想到一件事,补充一下:实务竞合里所用的「吸收」跟法条竞合里的「吸收关系」是二回事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9 2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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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冲突的意思是指,毁损的时候如果论有处分意思,恐吓的时候又说是被逼
  的,有冲突。

这样说的话,既然他没有处分意思哪来的恐吓罪(交付)!而且,不是『多
数』学者,我记得应该是少数学者认为自由意思受压迫的交付,应该是论以
恐吓的问题,也就是说这里是诈欺跟恐吓的分水岭!


四两个差很多,想像竞合是一行为侵害数法益,法条竞合却是一行为侵害数
  法条但却是同一法意!ps:实务界的吸收有可能是说吸收犯,但是考试写
  吸收只的是吸收关系!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0 1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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