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1-11 10:10 發表的 :
小的有問題:
1.請問何謂「累積因果關係」?如何評價?哪位學者有較詳細的說明?
1.對於特定結果之發生,客觀上存有數個條件,而個別條件單獨存在,均不足以導致結果之發生,唯有多數條件並存依起發生作用,始導致結果發生,且行為與結果間之因果關係,必須等到其結果與所有和行為相關的因素分別結合後,始能確定者,學理上稱之為「累積因果關係」。
2.評價上,可用客觀規責理論來評價,最後結論是不可規責。
2.甲前後二行為並非出於一個『行為決意』,故不可視一行為。
→這裡的說法是不是說:前行為的主觀『行為決意』,與後行為的主觀『行為決意』不
同。可是不都是殺人故意嗎?
雖都是殺人故意,但是「兩個」殺人故意,且兩者並無關聯(分別起意)。
3.就其兩行為各論以殺人未遂:
→既然兩行為分別論罪,且後行為有致人於死,為什麼還是未遂?
因為第二個行為並不會單獨造成乙死亡,且跟第一個行為不具常態關聯性。
哈......其實這邊我講得很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