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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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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總]因果關係

(題目)
甲出於殺人故意在乙的飲料中下毒,待乙喝下後,對乙大笑三聲並說出下毒之事實。乙死
要面子,謊稱自己早已視破,並掉包成沒毒的飲料。甲聽信後,於是又再乙 的便當下毒,
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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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1-01-11 07:10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10 23:39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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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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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有問題:
1.請問何謂「累積因果關係」?如何評價?哪位學者有較詳細的說明?
2.甲前後二行為並非出於一個『行為決意』,故不可視一行為。
→這裡的說法是不是說:前行為的主觀『行為決意』,與後行為的主觀『行為決意』不
同。可是不都是殺人故意嗎?
3.就其兩行為各論以殺人未遂:
→既然兩行為分別論罪,且後行為有致人於死,為什麼還是未遂?

以上敬請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1-01-11 10:10 |
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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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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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因果關係是最近很新的考題....
大家多注意點
..



漂泊是我名..
不拘是我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1-11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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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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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1-11 10:1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有問題:
1.請問何謂「累積因果關係」?如何評價?哪位學者有較詳細的說明?

1.對於特定結果之發生,客觀上存有數個條件,而個別條件單獨存在,均不足以導致結果之發生,唯有多數條件並存依起發生作用,始導致結果發生,且行為與結果間之因果關係,必須等到其結果與所有和行為相關的因素分別結合後,始能確定者,學理上稱之為「累積因果關係」。
2.評價上,可用客觀規責理論來評價,最後結論是不可規責。
2.甲前後二行為並非出於一個『行為決意』,故不可視一行為。
→這裡的說法是不是說:前行為的主觀『行為決意』,與後行為的主觀『行為決意』不
同。可是不都是殺人故意嗎?
雖都是殺人故意,但是「兩個」殺人故意,且兩者並無關聯(分別起意)。
3.就其兩行為各論以殺人未遂:
→既然兩行為分別論罪,且後行為有致人於死,為什麼還是未遂?
因為第二個行為並不會單獨造成乙死亡,且跟第一個行為不具常態關聯性。
哈......其實這邊我講得很爛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11 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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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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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的想法,敬請指導:
1.關於「累積因果關係」經冰大指導後,另補充如下:
累積因果關係可採條件理論、相當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理論分別檢驗。
→有問題的是:
參考書例題中舉例的都是有二人分別行為;冰大的題目是一人有二個客觀的身體動靜。
如果以冰大的認為係存有「兩個殺人故意」
(1)小的想法:
  這樣子是否意味著,只有單純的行為單數才能評價為一行為。
  小的以為,應該屬自然的行為單數
2.關於「兩個」殺人故意,且兩者並無關聯(分別起意)。
→就本題中,如何區別『分別起意』?
因為時間的不同嗎?可是時間好像不是故意檢驗的標準?
客體不同嗎?可是小的想:連等價客體錯誤都不影響故意了,何況本題客體一致,更不
應影響故意。
3.既然『因為第二個行為並不會單獨造成乙死亡,且跟第一個行為不具常態關聯性。』
→哪乙怎麼死的?乙的死應由誰負責呢?
4.或者這麼說,甲想殺乙,在客觀上用了兩個身體動靜才使乙死亡。
是不是應評價為殺人未遂?這樣子好像會造成法律漏洞吧?

沒辦法,小的比較笨,冰大及各位大大敬請指導嘿~~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1-01-11 1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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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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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1-11 13:5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的想法,敬請指導:
1.關於「累積因果關係」經冰大指導後,另補充如下:
累積因果關係可採條件理論、相當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理論分別檢驗。
→有問題的是:
參考書例題中舉例的都是有二人分別行為;冰大的題目是一人有二個客觀的身體動靜。
如果以冰大的認為係存有「兩個殺人故意」
(1)小的想法:
  這樣子是否意味著,只有單純的行為單數才能評價為一行為。
  小的以為,應該屬自然的行為單數
無論是單純的行為單數或是自然的行為單數,兩者都是出於「一個」行為決意,只是客觀上「舉動數」不同而以。
2.關於「兩個」殺人故意,且兩者並無關聯(分別起意)。
→就本題中,如何區別『分別起意』?
因為時間的不同嗎?可是時間好像不是故意檢驗的標準?
客體不同嗎?可是小的想:連等價客體錯誤都不影響故意了,何況本題客體一致,更不
應影響故意。
是因為甲是因為以為第一個行為失敗後,才產生第二個行為的犯意。
這邊只所以會強調,是避免有「概括故意」的想法。
3.既然『因為第二個行為並不會單獨造成乙死亡,且跟第一個行為不具常態關聯性。』
→哪乙怎麼死的?乙的死應由誰負責呢?
如同陳子平對於結果延後發生型之因果歷程錯誤的看法,死亡結果要誰負責呢?
4.或者這麼說,甲想殺乙,在客觀上用了兩個身體動靜才使乙死亡。
是不是應評價為殺人未遂?這樣子好像會造成法律漏洞吧?
我不懂為何會有法律漏洞。
不過我後想來一想,累積因果之所以結果不可歸責,是因為責任由兩個人所「瓜分」;本題中既然兩次殺人行為皆出於同一人,故即使論以一個殺人既遂,應該也不會有不公平的地方。
沒辦法,小的比較笨,冰大及各位大大敬請指導嘿~~

感謝s大參與討論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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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3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11 1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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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下毒=殺人未遂
第二次下毒=殺人既歲

其中第二次下毒
從條件因果上面=累積因果
從相當因果上面=具有相當性另外加上因
果歷程錯誤!(結果還是成立殺人既遂)

兩行為之下成立2罪名(犯罪論上殺人既未遂),遂以罪數論上
以接續犯並以殺人既遂處斷!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1-11 1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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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何謂:所為客觀上數個階段之行為。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1-11 2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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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1-11 21:1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那何謂:所為客觀上數個階段之行為。


改成「數個舉動」會不會比較清楚表情

例如我裝成搬家公司去乙家偷東西,分「八趟」把東西搬到門口的發財車,逃之夭夭。
「八趟」就是八個舉動or八個階段行為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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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11 2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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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當偷了八趟,心滿意足準備離開,忽然發現~~翠玉白菜!
於是把白菜拿走:若是亂刀砍人都砍不到放棄,隨後放棄離開時
又發現有空隙又補一刀:或是把人家打的半死,舒爽離開又想說
在補一拳........所以這都是數行為!?



92上4693
(一)連續犯之成立,除主觀上須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外,客觀上
須先後數行為,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
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
,構成同一之罪名,始足當之;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
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1-12 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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