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1-01-11 10:10 发表的 :
小的有问题:
1.请问何谓「累积因果关系」?如何评价?哪位学者有较详细的说明?
1.对于特定结果之发生,客观上存有数个条件,而个别条件单独存在,均不足以导致结果之发生,唯有多数条件并存依起发生作用,始导致结果发生,且行为与结果间之因果关系,必须等到其结果与所有和行为相关的因素分别结合后,始能确定者,学理上称之为「累积因果关系」。
2.评价上,可用客观规责理论来评价,最后结论是不可规责。
2.甲前后二行为并非出于一个『行为决意』,故不可视一行为。
→这里的说法是不是说:前行为的主观『行为决意』,与后行为的主观『行为决意』不
同。可是不都是杀人故意吗?
虽都是杀人故意,但是「两个」杀人故意,且两者并无关联(分别起意)。
3.就其两行为各论以杀人未遂:
→既然两行为分别论罪,且后行为有致人于死,为什么还是未遂?
因为第二个行为并不会单独造成乙死亡,且跟第一个行为不具常态关联性。
哈......其实这边我讲得很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