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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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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法 - 贈與 vs 給付不能
甲答應乙之要求,立下字據約定三天後,將其價值五十萬元之汽車贈送與乙。乙於允受贈與之當日,即將該汽車以五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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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7-12 19:49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7-11 1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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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權沒有完成,可以任意撤銷.
2撤銷後,不必負任何責任.
我毀了我的物,關他人何事?
關受贈人拿不到車.(不完全給付,瑕疪?)沒有到此,因為已經沒有關係了. 表情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7-12 12:09 |
nsp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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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7-11 14:24 發表的 民法 - 贈與 vs 給付不能: 到引言文
……因甲之重大過失發生車禍致該車全毀……

題旨明白揭示為甲之重大過失~應有民法410條之適用~況甲乙二人本就贈與契約立下字據,故甲應付給付不能之責任!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10-07-12 13:13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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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nspam 於 2010-07-12 13:1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題旨明白揭示為甲之重大過失~應有民法410條之適用~況甲乙二人本就贈與契約立下字據,故甲應付給付不能之責任!


沒錯,甲是重大過失....... 
民法第410條: 贈予人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請教大大,甲乙丙之間的法律關係該如何解決呢? 感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7-12 19:48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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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答應乙之要求,立下字據約定三天後,將其價值五十萬元之汽車贈送與乙。乙於允受贈與之當日,即將該汽車以五十二萬元價格賣給丙。三天後,甲將該車駛往乙家途中,因甲之重大過失發生車禍致該車全毀。

甲乙丙之間的法律關係該如何解決呢?


乙→甲 §410、226
丙→甲 §226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12 21:46 |
nsp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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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kad716 於 2010-07-12 21: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乙→甲 §410、226
丙→甲 §226

丙應非直接對甲請求~丙仍應依226對乙請求,再由乙主張225I的不可歸責,以225II讓與對甲的損賠請求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10-07-13 13:26 |
e19840111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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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出自86年高考題目,爭點在於舊民§408之規定:
贈與物未交付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交付者,得就其未交付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立有字據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依舊法之規定,立有字據之贈與於贈與物未交付前,不得主張撤銷。

==================================================
就現行法§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可知,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均得撤銷其贈與;例外:經公證之贈與或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則不得撤銷。
本題,動產物權未經讓與合意與交付,不生效力,故權利尚未變動,贈與人仍得依§408條第1項撤銷贈與契約。


(如有錯誤還請諸位先進,不吝指正 )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14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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