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出自86年高考題目,爭點在於舊民§408之規定:
贈與物未交付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交付者,得就其未交付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立有字據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依舊法之規定,立有字據之贈與於贈與物未交付前,不得主張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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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現行法§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可知,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均得撤銷其贈與;例外:經公證之贈與或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則不得撤銷。
本題,動產物權未經讓與合意與交付,不生效力,故權利尚未變動,贈與人仍得依§408條第1項撤銷贈與契約。
(如有錯誤還請諸位先進,不吝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