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来玩吧
竞合论:一行为上行为之判断:就社会行为论上所谓之行为乃客观上物理身体动静而有主观意思支配之,就一
行为之竞合关系约有如˙下:
一假竞合(法条竞合/不纯正竞合):乃出于一行为犯数法条,原因法律太多立法院不知道
在干麻!! 其情形有如下:
(一)特别关系:也就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意思
如:1不同法律上:公务员犯图利罪并同时犯贪污治罪条例
2同一法律上:杀爸爸该当272同时也该当271,若是义愤杀爸爸除前
有该当另有273~~
(二)补充关系:大多数学者比较喜欢市用阶段论上,如行为人杀人既遂及该当未遂,从
而,2者在行为阶段适用补充关系,若杀人既遂不该当即有杀人未遂来
补充!!
(三)吸收关系:乃高位法吸收低位法,如行为人成立杀人也会成立伤害,所以由杀人吸
收伤害
(是否决得补充关系跟吸收关系很像,其实答题时可以复换)
(四)实务上之择一关系:其实跟竞合论没有关系
(五)实务上之吸收犯:没有存在的理论
二真竞合(纯正竞合)仅有一种就是:想像竞合乃出一行为犯数罪名从一重处断(刑法55
条)
数行为上一假竞合(不纯正竞合):不罚之前后行为:乃谓行为人未完成主行为而必然伴随之前后行为
,其伴随之前后行为故为不罚之!!虽名为不罚,究竟为何?应该怎么解决?学说上是有争
议的
(一)林山田老师认为:不罚前后行为乃行为人完成主行为,对于他伴随之前后行为,由于
乃通常犯罪必然之状态下,以为竞合关系适用一行为之规定!!
(二)黄荣坚老师/许玉秀老师/甘天贵老师:认为不罚前后行为不是法条竞合,究其原因
法条竞合应为一行为而言,职是,不罚前后行为鉴此本为数行为而非单行为,从而,
对于不罚前后行为之所以坢随之行为不用处罚第二次,乃以参与主行为之处罚,亦称
为与罚之前后行为,所以认为伴随行为是构成要件不该当,因为伴随之前行为或后行
为对于法议之侵害风险,在于主行为上!!
二真竞合(纯正竞合)也是只有一个:就是刑法50条实质竞合,数罪并罚之
以上是竞合论,但不是这样就念完了,因为刑法除有竞合论上还有
罪数论!!
所谓罪数论是以对于行为的评价,判断成罪之数量!固有认识上罪数.法律上/评价上之罪数
与裁判上之罪数,简要分析如下:
一认识上: 一罪:就是完全的一罪,如:一拳KO对方
数罪:开始进入法律上/评价上之罪数
二评价上/评价上之: 一
罪的情形有分:
(一)一行为的部分:
1接绪犯:就是一个意思支配加上数个位在物理的身体动静
如:骂人或打人很少骂一句或打一拳就会爽快的,客观上骂别人一百句台湾谚
语或打人家一百拳,都仅出于一个骂人之意思或打人之意思
2继续犯:乃行为完成但有行为持续之犯罪类型
如:侵入住宅罪/持有危险物品罪,一旦侵入他人屋居或持有危禁物,行为一
定是持续的状态
3加重结果犯:刑法17条(这边大家应该都很......熟吧!所以就不说啰
)
(二)
数行为的部分:
1集合犯:行为人一定会反覆为之的犯罪类型!像:伪变造犯罪(假钞不可能仅印一
张吧),还有以追忆的常业(诈欺)犯(其实出题点委就是一种常业诈欺
)
2结合犯:(这边大家应该都很......熟吧!所以就不说啰
)
(三)以上虽看起来有数行为跟一行为的部分,但是在法律的评价上仅为成立
一罪!!
三裁判上: 一罪:就是想降竞合
数最:就是数最并罚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7-02 23:56 发表的:
--> 如果炸死10个人,那就是侵犯10个人的生命法益,可是,生命法益本来就具于很高的重要性
,感觉这里不单纯... 还有,一个行为=行为单数? 或 一个行为决意=行为单数?
.......
其实这还是意行为侵害数罪名的想像竞合,别忘了竞合论后面还有
刑罚论,刑罚论上杀人罪法
定刑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在说啥,死的越多判的越重!!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7-02 23:56 发表的:
--> 如果你用同一只拳头,在极短时间内紧密同时打两个人,各揍五拳呢? 如何论处你的行为数?
.......
这不适用竞合论上看,而适用罪数论评价一行为的
接续犯!!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7-02 23:56 发表的:
--> a) 关于332条,如果行为人原本只有强制性交的犯意,在犯完强制性交后,又临时起强盗的犯
意而为之,那么,是否成立结合犯? 或为行为复数呢?
b) 倘若行为人甲,前后两个行为,前行为有强盗故意,后行为无伤害故意,却不小心把乙推倒
成重伤,又该如何论处甲?
.......
这也是最数论的问题!!
----------------------------->以上是胡说不用参考也可以
(怎么这么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