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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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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犯意拉竿杀人罪?
甲平常对乙积怨已久,某日见时机成熟拿刀杀乙,乙被砍后,不但未见惊慌,还对乙晓以大义,此时甲见乙如此风骨,深感佩服,且同时想起平时长辈对甲种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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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5-26 22:10重新编辑 ]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6 2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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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既遂->刑法57条10款犯后态度良好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6 2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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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见

1.偏离常轨因果
2.乙的多话,可视外力的介入,故为乙死亡的结果归责原因
3.甲成立杀人未遂罪


以上会成立未遂犯的前题是,乙在说话时,有不断阻止甲救助的行为
不然,甲仍应成立既遂罪,如Q大所言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5-26 23:18 |
wee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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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说

终止犯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8 23:53 |
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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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eepy 于 2010-05-28 23:5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只能说

终止犯

准终止犯 ┼ 1 表情

PS:
中止犯(终止未遂)之意义:
刑法基于鼓励犯罪行为人及时悔悟之奖赏政策 认为行为人若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后 因己意中止 或防止结果发生时 可减免其刑 藉以激励自新 此即刑法第27条之「中止未遂」犯。
(一)种类
1.未了未遂:虽已着手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 但尚未实行必要构成要件之行为。例如:甲追杀乙 向其挥三刀砍之 一刀削中外套 一刀削中头发 一刀刺中手臂 此等行为并不足以致死。
2.既了未遂:乃已实行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 但未发生预期之结果 例如:丙在丁之茶杯中下毒 然后亲眼见丁饮下后挣扎痛苦 微笑离去。这样的毒杀行为 已足以致被害人致死。
3.准终止犯:(刑法第27条第1项后段)
行为人对于防止结果之发生有真挚之努力 只是因为被害人自己或第三人之行为先于行为人之中止行为有效地防止结果之发生 而使结果之不发生与行为人之中止行为间不具因果关系。为鼓励犯人于结果发生之先尽早改过迁善 故设减免其刑之规定。举例:如前面例子 丙在丁之茶杯中下毒 丁饮下后 丙见丁倒地挣扎痛苦 丙心生不忍 跑去公用电话亭打119报警 惟救护车来时丁已被家人紧急送医 而丁获救。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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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9 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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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于 2010-05-29 00:1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准终止犯 ┼ 1 表情
1.未了未遂:虽已着手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 但尚未实行必要构成要件之行为。例如:甲追杀乙 向其挥三刀砍之 一刀削中外套 一刀削中头发 一刀刺中手臂 此等行为并不足以致死。
2.既了未遂:乃已实行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 但未发生预期之结果 例如:丙在丁之茶杯中下毒 然后亲眼见丁饮下后挣扎痛苦 微笑离去。这样的毒杀行为 已足以致被害人致死。
3.准终止犯:(刑法第27条第1项后段)
行为人对于防止结果之发生有真挚之努力 只是因为被害人自己或第三人之行为先于行为人之中止行为有效地防止结果之发生 而使结果之不发生与行为人之中止行为间不具因果关系。为鼓励犯人于结果发生之先尽早改过迁善 故设减免其刑之规定。举例:如前面例子 丙在丁之茶杯中下毒 丁饮下后 丙见丁倒地挣扎痛苦 丙心生不忍 跑去公用电话亭打119报警 惟救护车来时丁已被家人紧急送医 而丁获救。。
.......



太酷了表情

但是:风险实现之准中止犯应该是当中止行为碰到因果历程错误吧!!
虽然被害人为之说话的行为,但是单就说话的行为一定不会是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9 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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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5-29 01:1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太酷了表情

但是:风险实现之准中止犯应该是当中止行为碰到因果历程错误吧!!
虽然被害人为之说话的行为,但是单就说话的行为一定不会是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因通说采印象理论,也就是基于法敌对意识来判断,所以我认为属于准中止未遂。
因果历程在此解释应该也是要以有无法敌对意识为解释基础来出发。



印象理论:未遂犯的处罚基础在于行为人欲实现其主观上有法律敌对的法益侵害意思,此种法敌对意志会震撼社会大众对于法秩序的信赖,甚而破坏法律的安定性与和平性。



PS: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a...t/cm076-2.shtml

处罚未遂犯之理由:对于此等未完全实现构成要件而侵害法益的行为人,是否可以透过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非难?就此学说上提出所谓的「未遂理论」以解释处罚未遂犯的理由,原则上有下列三种见解:
1. 客观未遂理论:未遂行为之所以可罚,是因为其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实现构成要件而侵害法益的高度危险性,因此为求法益保护的充分,必须对有法益侵害危险性但未充足构成要件的未遂行为加以处罚。
2. 主观未遂理论:未遂行为的可罚基础在于行为人在犯罪时基于故意侵害法益之主观心态,此等主观心态显现出行为人与法律的敌对意志,自应加以处罚。
3. 印象理论:未遂犯的处罚基础在于行为人欲实现其主观上有法律敌对的法益侵害意思,此种法敌对意志会震撼社会大众对于法秩序的信赖,甚而破坏法律的安定性与和平性。



第 27 条   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结果之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结果之不发生,非防止行为所致,而行为人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亦同。
前项规定,于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数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结果之发生,或结果之不发生,非防止行为所致,而行为人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亦适用之。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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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题目是一开始的,也就是乙开导完后,甲才产生悔意并救乙,此时结果仍然发生,当然论既遂。

如果题目是修改过的,也就是乙开导一半,甲已产生悔意欲救乙,但乙自己的行为导致甲无法救助,个人以为,需看行为人是否有尽力为中止行为。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9 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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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岔题一下,有些答案不懂,请问一下各位大大:
1.i 大在本题用了三个名词:准终止犯、中止犯、终止未遂;就本题来说准终止犯=准中止犯=准终止未遂犯吗?
2.『因通说采印象理论,也就是基于法敌对意识来判断,所以我认为属于准中止未遂。』
  由前面解释,印象理论是处罚未遂犯之理由,中止犯是未遂犯成立后的一种型态。
  为什么采用处罚未遂犯之理由之后,可以得到本题事实是属于何种中止犯的型态?
3.『1.未了未遂:虽已着手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 但尚未实行必要构成要件之行为。例如:甲追杀乙 向其挥三刀砍之 一刀削中外套 一刀削中头发 一刀刺中手臂 此等行为并不足以致死。』
这个例子在说杀人罪,甲也实行了杀的行为,但结论是未了未遂。也就是说,甲挥刀砍中乙的手臂结论是乙一定不会死。那万一乙流血过多死了呢?还是未了未遂吗?
4.『既了未遂:乃已实行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 但未发生预期之结果 例如:丙在丁之茶杯中下毒 然后亲眼见丁饮下后挣扎痛苦 微笑离去。这样的毒杀行为 已足以致被害人致死。』
被害人都已经死了,为什么还是未遂?这不是已经既遂了吗?

以上都是小的自己乱想的~~敬请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29 1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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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于 2010-05-29 10:5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因通说采印象理论,也就是基于法敌对意识来判断,所以我认为属于准中止未遂。
因果历程在此解释应该也是要以有无法敌对意识为解释基础来出发。

印象理论:未遂犯的处罚基础在于行为人欲实现其主观上有法律敌对的法益侵害意思,此种法敌对意志会震撼社会大众对于法秩序的信赖,甚而破坏法律的安定性与和平性。
.......


没错~这是未遂犯的定义着手点的判断!!
但是这些无法说明I大针对既遂为何适用事中止未遂,从而,当被害人死亡仍适用中止未遂
之情形,一定是发生因果历程错误,而学说上所适用之结果(实务还是既遂)!!
倘行为人既了未遂之时,而为积极防果之中止行为,惟,其结果之发生系由被害人/第三人
或不可抗力之天灾/之下,实务见解采否定认为果已成就不得适用中止未遂;学说认为,中
止未遂本无探讨因果关系,故仍有适用!!
从而,溯及因果历程错误中,若采风险逾越理论,说话的行为第一阶风险容许与否就档了下
来,而法忍定风险以提升!!
----------->以上为胡说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9 1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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