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5-29 01:13 发表的 :
太酷了
但是:风险实现之准中止犯应该是当中止行为碰到因果历程错误吧!!
虽然被害人为之说话的行为,但是单就说话的行为一定不会是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因通说采印象理论,也就是基于
法敌对意识来判断,所以我认为属于准中止未遂。
因果历程在此解释应该也是要以有无法敌对意识为解释基础来出发。
印象理论:未遂犯的处罚基础在于行为人欲实现其主观上有法律敌对的法益侵害意思,此种法敌对意志会震撼社会大众对于法秩序的信赖,甚而破坏法律的安定性与和平性。
PS: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a...t/cm076-2.shtml 处罚未遂犯之理由:对于此等未完全实现构成要件而侵害法益的行为人,是否可以透过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非难?就此学说上提出所谓的「未遂理论」以解释处罚未遂犯的理由,原则上有下列三种见解:
1. 客观未遂理论:未遂行为之所以可罚,是因为其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实现构成要件而侵害法益的高度危险性,因此为求法益保护的充分,必须对有法益侵害危险性但未充足构成要件的未遂行为加以处罚。
2. 主观未遂理论:未遂行为的可罚基础在于行为人在犯罪时基于故意侵害法益之主观心态,此等主观心态显现出行为人与法律的敌对意志,自应加以处罚。
3. 印象理论:未遂犯的处罚基础在于行为人欲实现其主观上有法律敌对的法益侵害意思,此种法敌对意志会震撼社会大众对于法秩序的信赖,甚而破坏法律的安定性与和平性。
第 27 条 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结果之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结果之不发生,非防止行为所致,而行为人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亦同。
前项规定,于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数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结果之发生,或结果之不发生,非防止行为所致,而行为人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亦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