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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於 2010-04-23 16:20 發表的 關於被教唆犯之行為減縮及過剩~~~: 題目一 :甲教唆乙對丙實施強盜行為,乙說好,乙尾隨丙後,於是將預先藏好小刀見機可乘準備下手,之後丙因體質關係見刀不支倒地昏倒,此時乙不用暴力,順利從丙身上的物品一取了之,上述甲、乙刑責?
題目二:甲教唆乙對丙實施竊盜行為,乙說好,乙尾隨丙後,發現丙身上的東西不是這麼好拿,於是橫加於諸轉為實施強盜行為而得手一取了之,上述甲、乙刑責?
我認為,這叫唆到實行犯行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偏離,乙題目一來說,乙強盜行為持續到丙昏倒就已經偏離,這部分算是強盜未遂,所以也可以用共犯從屬性從屬之,唯獨因果偏離產生竊盜行為,為不同罪質之犯意,客體又是同一個,所以歸於犯意過剩,正犯自我負責。
第二題同理,也是因果關係偏離,自我負責,甲竊盜未遂叫唆,乙竊盜未遂、強盜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