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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于 2010-04-14 19:20 发表的 : 小弟想到一个问题...已婚之甲男(a国人)跟未婚乙女(b国人)为男女朋友,乙女不在意(或不知)甲男已婚,而与甲男结婚(结婚前两人共同策划细节)这样甲乙是不是同时成立己手犯(重婚罪)与共同正犯(共同策划与实行)?如果是就相容了
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于 2010-04-14 19:20 发表的 : 小弟想到一个问题... 已婚之甲男(a国人)跟未婚乙女(b国人)为男女朋友, 乙女不在意(或不知)甲男已婚, 而与甲男结婚(结婚前两人共同策划细节) 这样甲乙是不是同时成立己手犯(重婚罪)与共同正犯(共同策划与实行)? 如果是就相容了
下面是引用 ryulullul 于 2010-04-14 19:42 发表的 : 这样甲应该是间接正犯吧
下面是引用 龙怡轩 于 2010-04-14 20:58 发表的 : 甲乙应该是对立犯,而非共同正犯吧
2、对合犯(对立犯或对向犯):指二以上彼此对立(相对称)之行为经合致而成立犯罪之情形,如贿赂罪之行贿与收贿行为,重婚罪之重婚与相婚行为(§122、§237)。实务上认为,由于行为者各有其目的,应就其自身行为负责,彼此间无所谓犯意之联络,故无适用刑法第二十八条之余地。
指二以上彼此对立(相对称)之行为经合致而成立犯罪之情形,如贿赂罪之行贿与收贿行为,重婚罪之重婚与相婚行为(§122、§237)。实务上认为,由于行为者各有其目的,应就其自身行为负责,彼此间无所谓犯意之联络,故无适用刑法第二十八条之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