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来试试看...
是题目写错了吗??(『误丙为丁』)
我怎么觉得是乙比较有问题....甲教唆乙杀甲父丙,丙也死了,不是就心想事成了吗
快考试了,来个正式版的@@!!
本题争点系在于,甲教唆乙杀害甲父丙,而乙却『误丙为丁』而杀之,
甲的身分犯问题及乙之等价客体错误是否影响其构成要件之行为,以下分述之:
(一)甲之刑责:
1.甲教唆乙杀害甲父丙,甲应成立刑法第271条杀人罪之教唆犯。
2.惟,甲因具友直系血亲卑亲属之身分条件,应就其教唆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之行为
适用刑法第31条第二项,加重至刑法第272条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之教唆犯。
(二)乙之刑责:
1.对乙而言,乙的『误丙为丁而杀之』行为系属构成要件错误中的『等价客体错误』。
2.等价客体错误之意涵:
(1)定义:行为人主观上欲攻击之客体,在客观上却发生错误认定为另一等价客体之情形,
而出现主客观不一致的情况。
(2)按我国目前通说『不影响说』,因所侵害法益为相同法律价值,故不影响其构成要件故意。
3.故乙之行为虽为等价客体错误,但乙仍然满足杀人之意思支配及身体动静,实质上并不影响
,应论定乙为刑法第271条之杀人既遂。
又,因乙丙间并无刑法第31条第二项之直系血亲尊亲属关系,故应科以普通杀人罪之刑,
在依『罪刑不可分』之法理,论以普通杀人罪。
(三)综上所述,甲应成立刑法272之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的教唆犯,乙与甲父间因非亲子关系,
故科以普通杀人罪之刑,再依『罪刑不可分』之法理,论以普通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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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说的话,题目要改成甲教唆乙杀甲父丙,乙却『误丁为丙』而杀之。
这样的话乙就会变单纯了(还是本来版大要问的就是这个=_________=)
(一)乙为杀人既遂,成立刑法271之普通杀人罪正犯。
(二)甲为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之教唆犯(请参刑法31条第二项)
(三)甲教唆行为之罪责会有以下三种讨论:
1.正犯既遂教唆犯既遂,正犯之错误,教唆犯应概括承受(共犯从属性),论以教唆杀人既遂
2.将被教唆者的客体错误是为教唆者的打击错误,论以教唆杀人未遂
3.按刑法29条第三项(已删除)成立教唆杀人未遂犯,但能否论处则有以下争点:
(1)乙之着手杀人行为对丙而言未达『着手』阶段,仅能论至『预备』,故无法进入
『正犯未遂,教唆犯未遂』的刑法29条第二项,仅能论以同条第三项。
(2)惟,刑29条第三项已删除,故甲无须受到任何处罚。
(三)还有另一种说法是,我国不应将共犯从属性限缩在『正犯未遂,教唆犯未遂』的窠臼,毕竟
我国杀人罪仍有处罚『预备』的阶段,故回归共犯从属性要求,甲对乙的教唆,虽因乙的错误
而未能着手杀丙,仍应论至教唆杀人的预备,惟因教唆不罚过失,故对丁的死亡不再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