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113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總-中止犯

甲、乙共同將其仇人丙綁架山中小木屋,並輪流看管丙,欲將其活活餓死。某日甲看管時,見丙餓到皮包骨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8 23:01 |
sa098505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甲與乙成立§271+§304→§55最後→成立§271+§28
Ⅰ無中止犯適用,共同正犯→需要積極為防止結果發生!→ 一旦發生,那就沒救了…一起抓去關吧!

但是有一個問題…他們的差別在哪裡啊?大大有想過嗎…
請指教…謝謝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18 23:28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a098505 於 2010-03-18 23:2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甲與乙成立§271+§304→§55最後→成立§271+§28
Ⅰ無中止犯適用,共同正犯→需要積極為防止結果發生!→ 一旦發生,那就沒救了…一起抓去關吧!

但是有一個問題…他們的差別在哪裡啊?大大有想過嗎…
請指教…謝謝

乙不用說,反正該有的他一定跑不掉,判斷重點在於結果之發生可否歸責於甲;再進一步來說,丙的死亡並非完全不可歸責於甲(與救護車出車禍之類的情況不同),甲可否成立中止犯。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9 07:06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是不作為之中止犯遇到因果歷程錯誤之類型,所以甲犯304/302之外
不作為殺人罪之行為階段是否已著手!!當然以學說見解採行為人放任因果之
發生拂袖而去之時已達行為著手之階段,申言之,題議中依管鍵甲之行為已達
於著手,隨有停止其犯罪行為下為中止之行為以因果歷程錯誤之下:
甲說:可適用準中止未遂
乙說:不是用準中止未遂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9 12:35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想想看中止未遂之要件,以既了未遂者敘明先前要件:
一該行為必須要有發生結果之具體危險
二行為人須依己意中止
三行為人出之己意須有自由意願之
四行為人須出於真摯之防果行為
五對於結果之不生與行為人真摯之防果行為之間要有因果關係

沒錯!就是因為第五點,所以當行為人之真摯防果行為與結果不生
沒有因果關係之下(被他人救走),但行為人真摯努力之下以刑法
27條第二項準中止犯,所以果之不生是由他人行為所致;反之,
果之發生是由他人行為所生,為何是用準中止犯去探討乃因為"果
"之發生!!換言之,準中止犯是因為被害人之不死非行為人之行
為所致;本案中,被害人之死也非行為人之行為所致!故以適用2
7條第二項準中止犯而不是同條第一項中止犯~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9 18:44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3-19 18:4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想想看中止未遂之要件,以既了未遂者敘明先前要件:
一該行為必須要有發生結果之具體危險
二行為人須依己意中止
三行為人出之己意須有自由意願之
四行為人須出於真摯之防果行為
五對於結果之不生與行為人真摯之防果行為之間要有因果關係

沒錯!就是因為第五點,所以當行為人之真摯防果行為與結果不生
沒有因果關係之下(被他人救走),但行為人真摯努力之下以刑法
27條第二項準中止犯,所以果之不生是由他人行為所致;反之,
果之發生是由他人行為所生,為何是用準中止犯去探討乃因為"果
"之發生!!換言之,準中止犯是因為被害人之不死非行為人之行
為所致;本案中,被害人之死也非行為人之行為所致!故以適用2
7條第二項準中止犯而不是同條第一項中止犯~

這邊請容小弟有不同意見表情
小弟認為,準中止未遂只是防堵如大大所舉之例子(被第三人救走而不能成立中止)而設,也是就單純缺少「因果關係」,與本題似乎無涉。
本題乃是結果能否歸責於甲之問題,舉個單純的結果不可歸責的例子:
A砍了B數刀,B傷重倒地,A見滿地鮮血,於心不忍,於是叫有人開車載B就醫,不料就醫途中車禍,B死亡。
A出於己意而中止,結果雖然發生,但不可歸責於A,故A仍成立中止犯。

上述題目是很單純的結果不可歸責,而小弟最開始的題目跟這題之差別,在於「結果並非完全不可歸責」!
結果可歸責→不成立中止犯;結果不可歸責,成立中止犯。
今介於中間值,應在兩者之間判斷的問題,怎麼會跑到「準中止犯」去?

以上謬論......有錯誤請務必指正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9 19:22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為果的原因,若是中止犯防果行為與結果一定要有因果關係,既然沒有因果關
係之間是用的法條固然是準中止犯;而且又否說者,雖結果發生於他人,結果既
生已無適用準中止犯,換言之,肯定說,果之防止果之發生不可歸責於行為人之
下,行為人之履行義務根本對於被害人之死亡與不死沒有"因果"上之可歸責性
,上述言之,只所以採準中止犯咎其因故在於果之判斷而影響至
適用中止犯與準中止犯之差異

或許換的角度
A砍了B數刀,B傷重倒地,A見滿地鮮血,於心不忍,投奔至電話亭打119時
被路過的民眾C,,開車送醫急救不料就醫途中車禍,B傷重不治死亡。

若B不死理論上A是不是採準中止犯!反之B之死亡A可以用中止犯?人都死了
只是果不是A之行為成就之加上積極至極之防果行為,本從準中止犯去切,全乃
因其"果"之原因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0 09:01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3-20 09:0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因為果的原因,若是中止犯防果行為與結果一定要有因果關係,既然沒有因果關
係之間是用的法條固然是準中止犯;而且又否說者,雖結果發生於他人,結果既
生已無適用準中止犯,換言之,肯定說,果之防止果之發生不可歸責於行為人之
下,行為人之履行義務根本對於被害人之死亡與不死沒有"因果"上之可歸責性
,上述言之,只所以採準中止犯咎其因故在於果之判斷而影響至
適用中止犯與準中止犯之差異

或許換的角度
A砍了B數刀,B傷重倒地,A見滿地鮮血,於心不忍,投奔至電話亭打119時
被路過的民眾C,,開車送醫急救不料就醫途中車禍,B傷重不治死亡。

若B不死理論上A是不是採準中止犯!反之B之死亡A可以用中止犯?人都死了
只是果不是A之行為成就之加上積極至極之防果行為,本從準中止犯去切,全乃
因其"果"之原因


老實說,前段部分......小弟看不懂表情
「換個角度」,小弟認為,已經不是換個角度,而是添加了「第三者介入救走」的條件。
準此,條件不同,已失去其比較之意義。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0 09:20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為中止犯之既了未遂,要考慮果之不生與防果行為之間的直接因果
準中止犯不用~這樣應該很白了吧 表情 ,不只是因為有第三人,
還要判斷有無符合中止犯之要件抑或準中止犯~~也就是準中止犯該
行為與被害人死不死,有第三人介入因果流程,行為人之防果行為採
肯定說之下沒有因果之探討,只要真摯之努力,縱果由他人生亦適用
之~~也就是敝人採準中止犯之原因乃中止犯防果行為與結果不生之
間須有直接因果且為必要條件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0 09:31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本題應該不成立中止犯
因為是共同正犯的關係哦!

另外關於準中止犯及中止犯
重點在於努力及結果是否有因果
A砍了B數刀,B傷重倒地,A見滿地鮮血,於心不忍,投奔至電話亭打119時
被路過的民眾C,,開車送醫急救不料就醫途中車禍,B傷重不治死亡。
故本題A
應成立準中止犯
但...
在未修法前,是以中止犯論之
所以應該很多歷題都是以中止犯論,
既然以前可以,現在應該也沒有關係
不一定寫準中止犯,還會有人會改錯

剛睡醒.不知有沒有打錯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20 10:50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278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