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5 22:59 發表的 民法抗辯權:
課本上寫到侵權行為取得債權之拒絕履行權
如甲受乙脅迫,要把土地賤賣給乙,甲對於買賣契約之廢止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甲仍得拒絕履行。
這是在講啥 看不懂= =
尤其是紅字,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和舉例嗎? 感溫~~
第 92 條 (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一般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專家:專門講人家聽不懂的話我書看得多,讀得少,文言文不太會,用白話.例如:甲脅迫乙賣土地,已簽契約---甲不敢撤銷乙也忘記過戶(未履行)15年過了甲的撤銷權過了,乙履行請求權應該過了所以甲說算了我不要理你了 以上純屬個人亂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