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双从帮助故意去切的话:
1乃帮助犯系为故意帮助实行罪,且对于正犯所时行之不法行为亦具备故意;
申言之,后之帮助故意除认知犯罪行为外尚有意预实现之意思
2就上所言:题中ABC之行为纵有故意帮助甲女杀大哥之故意,惟,是否具
备正犯实现不法行为故意,于有待查证之下(题示不明),当从唯轻之判断
难予ABC适用帮助犯之疑!
二判断A之行为:
一A铁定无罪!按帮助犯客观上对于正犯之实行不法行为而以予物质或精神上
之帮助,使正犯顺利完成犯罪行为或使他人遭致甚钜之侵害
二就此观点,A之行为对于黑道大哥之生命法益为减损降低其侵害之行为,使
难论以帮助犯
三若ABC三人皆成立帮助犯,AB之行为应该为何处段?
一AB之行为应认定无效帮助,所谓之无效帮助乃行为人确实具备帮助犯之主
客观要件(双从帮助故意及帮助特定行为),然而正犯却无运用其之帮助,
但仍有着手顺利完成着手不法行为(因着手帮助犯始有评价可罚性之必要,
故正犯之预备或其之前之行为阶段无待探讨),其法律效果仍不失帮助犯之
成立;换言之,若在于一个犯罪行为流程,正犯必为帮助犯所为之帮助,恐
其之身分不应为帮助犯,而为间接正犯
二旧帮助犯于我国新旧刑法中本无独立性之历史,故依法试论刑法三十条乃帮
助他人使之实行者为帮助犯,仅备要件双从帮助故意及帮助特定行为外,尚
有正犯之着手,使得成立亦勿庸探讨正犯使否运用其之帮助咦
三上开所言,若ABC三人皆为帮助犯,其正犯仅适用C之帮助,AB亦不失
帮助犯之身分而从属甲之杀人罪名(当然前提是ABC为帮助犯)
--------->以上仅为敝人之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