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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98年地特三等选择2题
4 依诉愿法规定,下列有关诉愿主体之叙述,何者错误?
(A)不以自然人及本国人为限
(B)直辖市政府对于代行处理之处分,不得提起诉愿
(C)不以行政处分之相对人为限,利害关系人亦得提起诉愿
  (D)二人以上对于同一事实之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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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木之本樱在2010-02-25 13:3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10-02-25 12:58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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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98年地特三等行政法选择2题
(D)一旦诉愿管辖机关作成停止执行之决定,虽然该行政处分之执行程序应停止,但该行政处分之其他效力不受影响

个人见解:
行政处分停止执行,对其效力会有「暂时停止」的影响!但因非有撤销、废止或其他失效原因者,故也不算完全失效(参阅行程110第三项)!当然,既然停止执行,自然「效力不生」!所以,还是会有影响的!

有点类似诉讼法之假执行的效力,乃属「暂时」的效果!

行程法第110条第三项:行政处分未经撤销、废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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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10-02-25 1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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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依诉愿法规定,下列有关诉愿主体之叙述,何者错误?
(A)不以自然人及本国人为限
(B)直辖市政府对于代行处理之处分,不得提起诉愿
(C)不以行政处分之相对人为限,利害关系人亦得提起诉愿
(D)二人以上对于同一事实之行政处分,得共同提起诉愿
答案是B
请问为什么B是错误的..

诉愿法
第 1 条   人民对于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
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诉愿。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各级地方自治团体或其他公法人对上级监督机关之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
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亦同。
第 18 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团体或其他受行政处分之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得
提起诉愿。
地方制度法第76条第5项规定
直辖市、县 (市) 、乡 (镇、市) 对于代行处理之处分,如认为有违法时
,依行政救济程序办理之。

诉愿法第1条和地方制度法第76条之规定可以发现法制上肯认公法人可以提起诉愿...
所以b应该是 得提起诉愿

只是我也有个疑问...法条规定直辖市可以提起诉愿是因为它是公法人,
但是直辖市政法(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提出诉愿...
我的行政法课本只有说可以诉愿
但是没说为啥


[ 此文章被vinsem在2010-02-26 00:4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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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02-26 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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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Re:98年地特三等行政法选择2题
下面是引用 sudehui 于 2010-02-25 14:04 发表的 Re:98年地特三等行政法选择2题: 到引言文
(D)一旦诉愿管辖机关作成停止执行之决定,虽然该行政处分之执行程序应停止,但该行政处分之其他效力不受影响

个人见解:
行政处分停止执行,对其效力会有「暂时停止」的影响!但因非有撤销、废止或其他失效原因者,故也不算完全失效(参阅行程110第三项)!当然,既然停止执行,自然「效力不生」!所以,还是会有影响的!

有点类似诉讼法之假执行的效力,乃属「暂时」的效果!

行程法第110条第三项:行政处分未经撤销、废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继续存在。

谢谢你哦...可是我还是不懂耶...

如果行政处分未经撤销、废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继续存在

那为什么答案D 行政处分之其它效力不受影响是错的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10-02-26 0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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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vinsem 于 2010-02-26 00:3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4 依诉愿法规定,下列有关诉愿主体之叙述,何者错误?
(A)不以自然人及本国人为限
(B)直辖市政府对于代行处理之处分,不得提起诉愿
(C)不以行政处分之相对人为限,利害关系人亦得提起诉愿
(D)二人以上对于同一事实之行政处分,得共同提起诉愿
.......

谢谢你哦..^^

对了..你最后说的问题
也是我想不透的部份

后来我才发现...
原来诉愿法的第一条第2款就有了

因为...
各级地方自治团体或其他公法人对上级监督机关之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
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亦同。


所以...直辖市政府对其它上级之代行处理如果不服就可以提出诉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10-02-26 07:47 |
vinsem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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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厚...谢谢你的解释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02-28 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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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政府应该是不行喔,直辖市就可以。

直辖市政府跟直辖市并不相同!

不过由于为了扩大诉愿入口,所以诉愿法制定第18条,但是基本上代行处理的相对人应该是直辖市而不会是直辖市政府!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8 0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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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0-02-28 03:5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直辖市政府应该是不行喔,直辖市就可以。

直辖市政府跟直辖市并不相同!

不过由于为了扩大诉愿入口,所以诉愿法制定第18条,但是基本上代行处理的相对人应该是直辖市而不会是直辖市政府!

这个部份...我查到的资料...


行政机关有无提起行政诉愿或行政诉讼之资格:

(一)代表不同行政主体时:

学理:诉愿乃行政机关之行政处分损害人民权利(或利益),人民因而向原处分机关之上级机关或原处分机关本身或行政法院请求救济之方法。故原则上诉愿人应为人民,而以行政机关为诉愿相对人,亦即行政机关原则上无提起诉愿之资格。而行政诉讼之原告原则上亦应为人民,非行政机关,盖行政机关本身无法律上人格,无所谓权利之享有,故无受损可言。惟如行政机关代表行政主体为公法人,如其立于一般人民同一之地位受另一行政主体或公法人之处分,此时行政机关乃系以「准私人之地位」受行政处分,已非居于行政机关之立场,学说认为此时应许其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

(二)同一行政主体下之不同行政机关:但诉愿法则未规定行政机关之诉愿资格,解释上,对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似应做限缩解释,在为原告时应以地方自治团体法人之代表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8 1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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