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0-02-28 03:56 发表的 :
直辖市政府应该是不行喔,直辖市就可以。
直辖市政府跟直辖市并不相同!
不过由于为了扩大诉愿入口,所以诉愿法制定第18条,但是基本上代行处理的相对人应该是直辖市而不会是直辖市政府!
这个部份...我查到的资料...
行政机关有无提起行政诉愿或行政诉讼之资格:
(一)代表不同行政主体时:
学理:诉愿乃行政机关之行政处分损害人民权利(或利益),人民因而向原处分机关之上级机关或原处分机关本身或行政法院请求救济之方法。故原则上诉愿人应为人民,而以行政机关为诉愿相对人,亦即行政机关原则上无提起诉愿之资格。而行政诉讼之原告原则上亦应为人民,非行政机关,盖行政机关本身无法律上人格,无所谓权利之享有,故无受损可言。惟如行政机关代表行政主体为公法人,如其立于一般人民同一之地位受另一行政主体或公法人之处分,此时行政机关乃系以「准私人之地位」受行政处分,已非居于行政机关之立场,学说认为此时应许其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
(二)同一行政主体下之不同行政机关:但诉愿法则未规定行政机关之诉愿资格,解释上,对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似应做限缩解释,在为原告时应以地方自治团体法人之代表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