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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immy829 於 2010-01-13 17:31 發表的 : 憲法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其實應該說就算有法條可循除非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不然應該是以憲法者牴觸者無效
下面是引用 jyhyuan 於 2010-01-15 21:10 發表的 : 一般實務上,警察機關在運用到限制民眾通行或進入某一地點時,所依據的法令規定大都是以 :1.集會遊行法or2.警察職權行使法做為法源依據,若再遇有民眾進一步的抗爭行為,則有行政執行法之「即時強制」之適用因之係有法源作為依據,故是否有違憲,還賴能有人能向大法官提出釋憲之請~~以上為個人淺見,請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