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是算式方面有點看不懂啦><"""
有問題部分用紅字唷~~~希望有大大幫忙解答~~
二、共同抵押權之抵押權人請求就二以上(包括全部或部分)之抵押物同時拍賣,如其賣得之價金總額超過所擔保之債權總額時,於不影響抵押權人之受償利益下,各抵押物賣得之價金,應如何分配,以清償抵押權人之債權,攸關共同抵押人等之權益。為期減少求償或承受問題並利實務運作,宜就該等經拍賣之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方法,予以明定,爰增訂本條準用之規定。例如甲對乙負有六百萬元之債務,由丙、丁、戊分別提供其所有之A、B、C三筆土地設定抵押權於乙,共同擔保上開債權,而均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嗣甲逾期未能清償,乙遂聲請對A、B二地同時拍賣,A地拍賣所得價金為500萬元,B地拍賣所得價金為300萬元,於此情形,A地、B地對債權分擔之金額,應準用第八百七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計算之,故A地對債權之分擔金額為375萬元(=600×500÷(500+300)),B地對債權之分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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