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57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魔力小樱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请教民法875-3和875-4(略长><)
 其实是算式方面有点看不懂啦><"""
有问题部分用红字唷~~~希望有大大帮忙解答~~


二、共同抵押权之抵押权人请求就二以上(包括全部或部分)之抵押物同时拍卖,如其卖得之价金总额超过所担保之债权总额时,于不影响抵押权人之受偿利益下,各抵押物卖得之价金,应如何分配,以清偿抵押权人之债权,攸关共同抵押人等之权益。为期减少求偿或承受问题并利实务运作,宜就该等经拍卖之各抵押物对债权分担金额之计算方法,予以明定,爰增订本条准用之规定。例如甲对乙负有六百万元之债务,由丙、丁、戊分别提供其所有之A、B、C三笔土地设定抵押权于乙,共同担保上开债权,而均未限定各个不动产所负担之金额。嗣甲逾期未能清偿,乙遂声请对A、B二地同时拍卖,A地拍卖所得价金为500万元,B地拍卖所得价金为300万元,于此情形,A地、B地对债权分担之金额,应准用第八百七十五条之二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计算之,故A地对债权之分担金额为375万元(=600×500÷(500+300)),B地对债权之分担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8 12:04 |
魔力小樱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一下唷...只要有算式的...都不太会T.T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0 15:36 |
fe_h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问~~A和B分担金额刚好是600万....那么C土地呢???戊也有提供抵押....为什么不用算他应负担的部分???这样不就对丙丁不公平?(是因为它没限定负担多少吗?)

题目没说C地多少价值耶     我自己假设200万好了


一.债权人权利之行使--面对同一债权之多数担保得自由选择行使其中一笔,数笔或全部抵押物上之抵押权.学说称之自由选择权保障主义.
 目的在于累积多数抵押物之交换价值,确保债权之清偿.(民875)
二.875-3到875-4抵押物卖得价金应如何受偿的问题(各抵押物对担保债权内部分担额之决定方式-即共同抵押人间责任分配)
  丙丁可以对戊行使第875-4条第1款""物上保证人之间内部求偿权及清偿承受权""
 

  (未限定负担875-2I项1款按各个抵押物价值比例)
  债权分担额   A地-300万   B地180万   C地120万(若全部拍卖所应分担金额)

  内部分担   丙375-300=75 对戊请求
              丁225-180=45 对戊请求    

      所以还是有公平的   ^^     --------参考修正理由

限定A、B、C三笔土地所负担之金额为300万元、200万元、一百万元,乙声请对A、B二地同时拍卖,A地拍卖所得价金为500万元,B地拍卖所得金为300万元,于此情形,

(已限定负担875-2I项2款依所限定负担金额比例)

  债权分担额   A地-250万   B地166.6万(167万)   C地83.3333万(83万)(若全部拍卖所应分担金额)
 
  内部分担   丙300-250=50 对戊请求
        丁200-167=33 对戊请求


[ 此文章被fe_h在2010-02-21 22:46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明天我路更远
马蹄成了蝴蝶
弯弓射箭,走过绿林
我是那上应考而不读书的书生
来洛阳是为求看你的倒影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1 22:1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80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