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登記參加立法委員選舉,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以其學歷不合規定,未准其登記參選。甲不服得提起下列何項訴訟,循求救濟?
A確認違法訴訟
B確認法律關係存在訴訟
C課以義務訴訟
D撤銷訴訟
為何答案是D?
為什麼未准其登記是行政處分,而不是拒絕核可提去課予義務訴訟呢?
→行政訴訟法§5課予義務之訴,是對於行政機關應作為不作為不服。而這裡是不服中央選舉委員會對學歷不合規定所作的行政處分,
故為撒銷訴訟;且立委選舉並沒有學歷的限制,因此這是違法的行政處分,為行政訴訟法§4撤銷訴訟 。2.甲欲報考某項公職被拒,甲於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得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使其暫時取得參加考試之資格。那為什麼這題,是用課予義務訴訟,而不是撤銷訴訟了呢?
要怎麼辦別機關作成拒絕的時候,是不是使用行政處分丫??
如果第1題改成拒絕其登記參選,會變成課予義務的答案嗎
→行政訴訟法§5課予義務之訴,是對於行政機關應作為不作為不服。行政訴訟法§4撤銷訴訟: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要怎麼辦別機關作成拒絕的時候,是不是使用行政處分丫?
→行程法§92: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如果第1題改成拒絕其登記參選,會變成課予義務的答案嗎 ?
→第1題本來不就是拒絕其登記參選 另外請教2題有點奇怪的題目
試題質疑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訴訟之當事人:
(A)原告 (B)被告 (C)依行政訴訟法第41條參加訴訟之利害關係人 (D)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參加訴訟之行政機關
依考選部所公佈的答案為(D)
VS.
下列何者非行政訴訟之當事人範圍?
(A)原告與被告 (B)輔佐人 (C)訴訟參加人 (D)輔助參加訴訟之行政機關
依考選部所公佈的答案為(B)
此題答案(B)固然正確,但(D)的答案跟上面(D)之答案的反面意思不是一樣嗎?
→行政訴訟法§23: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必要參加)與第四十二條(獨立參加)參加訴訟之人
行政訴訟法§44: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
加。(輔助參加)3.人民之犧牲補償情求權應依何救濟程序實現
1.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2.向普通法院提起損失補償訴訟
請問損失補償是像行政法院提起,而國家賠償則是經由民訴嗎??
→答案是1(行訴法§8: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請問損失補償是像行政法院提起,而國家賠償則是經由民訴嗎??
→是的,參國賠法§12: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