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登记參加立法委员选举,经中央选举委员会审查,以其学歷不合规定,未准其登记參选。甲不服得提起下列何项诉讼,循求救济?
A确认违法诉讼
B确认法律关系存在诉讼
C课以义务诉讼
D撤销诉讼
为何答案是D?
为什么未准其登记是行政处分,而不是拒绝核可提去课予义务诉讼呢?
→行政诉讼法§5课予义务之诉,是对于行政机关应作为不作为不服。而这里是不服中央选举委员会对学历不合规定所作的行政处分,
故为撒销诉讼;且立委选举并没有学历的限制,因此这是违法的行政处分,为行政诉讼法§4撤销诉讼 。2.甲欲报考某项公职被拒,甲于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得向管辖高等行政法院声请为定暂时狀态假处分,使其暂时取得參加考试之资格。那为什么这题,是用课予义务诉讼,而不是撤销诉讼了呢?
要怎么办别机关作成拒绝的时候,是不是使用行政处分丫??
如果第1题改成拒绝其登记参选,会变成课予义务的答案吗
→行政诉讼法§5课予义务之诉,是对于行政机关应作为不作为不服。行政诉讼法§4撤销诉讼: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违法"行政处分,认为损害其权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经依诉愿法提起诉愿而不服其决定,或提起诉愿逾三个月不为决定,或延长诉愿决定期间逾二个月不为决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要怎么办别机关作成拒绝的时候,是不是使用行政处分丫?
→行程法§92:系指行政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如果第1题改成拒绝其登记参选,会变成课予义务的答案吗 ?
→第1题本来不就是拒绝其登记参选 另外请教2题有点奇怪的题目
试题质疑
下列何者并非行政诉讼之当事人:
(A)原告 (B)被告 (C)依行政诉讼法第41条参加诉讼之利害关系人 (D)依行政诉讼法第44条参加诉讼之行政机关
依考选部所公布的答案为(D)
VS.
下列何者非行政诉讼之当事人范围?
(A)原告与被告 (B)辅佐人 (C)诉讼参加人 (D)辅助参加诉讼之行政机关
依考选部所公布的答案为(B)
此题答案(B)固然正确,但(D)的答案跟上面(D)之答案的反面意思不是一样吗?
→行政诉讼法§23:诉讼当事人谓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条(必要参加)与第四十二条(独立参加)参加诉讼之人
行政诉讼法§44:行政法院认其他行政机关有辅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参加诉讼。前项行政机关或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亦得声请参
加。(辅助参加)3.人民之牺牲补偿情求权应依何救济程序实现
1.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给付诉讼 2.向普通法院提起损失补偿诉讼
请问损失补偿是像行政法院提起,而国家赔偿则是经由民诉吗??
→答案是1(行诉法§8:人民与中央或地方机关间,因公法上原因发生财产上之给付或请求作成行政处分以外之其他非财产上之给付,得提起给付诉讼。因公法上契约发生之给付,亦同。)请问损失补偿是像行政法院提起,而国家赔偿则是经由民诉吗??
→是的,参国赔法§12:损害赔偿之诉,除依本法规定外,适用民事诉讼法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