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62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nowfuture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
1.乙、丙二人共同承租甲之房屋,嗣因乙、丙對承租房屋為不當使用,甲欲終止契約。甲應如何為終止契約之意思通知?
A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16 07:16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nowfuture 於 2009-06-16 07:16 發表的 民法: 到引言文
1.乙、丙二人共同承租甲之房屋,嗣因乙、丙對承租房屋為不當使用,甲欲終止契約。甲應如何為終止契約之意思通知?
A對乙、丙之任一人通知即可

B對乙、丙皆須為通知
ANS: B
法條依據哪條??

民法263條
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
者準用之

民法258條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44年台上字119號判例要旨:
租賃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既有數人,其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即應由其全體為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感恩惜福!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6 10:12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nowfuture 於 2009-06-16 07:16 發表的 民法: 到引言文
2.關於抵銷,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凡因侵權行為所生之債,債務人皆不得主張抵銷

B清償地不同之債務,因涉及履行費用,不得主張抵銷
C當事人間得以特約約定不得抵銷

ANS:C

A凡因侵權行為所生之債,債務人皆不得主張抵銷
-->
民法339條
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反面解釋:
非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主張抵銷。 


B清償地不同之債務,因涉及履行費用,不得主張抵銷
--> 
民法336條
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但為抵銷之人,應賠償他方因抵銷而生
之損害。
 
 

C當事人間得以特約約定不得抵銷
-->
民法334條第一項但書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
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
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
銷者,不在此限
 
 
所以只有C是對的表情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6-16 11:30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6 10:22 |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樓上的大大阿不是我在說你  你。。。。。。。。。。。。。。。

真是回答得太好了 表情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6 15:2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49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