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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ei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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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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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法-限制行為能力人
(一)
十八歲之大學生某甲,經其父母同意後,於乙工會任工讀工作,又因受公會理念感召,而將其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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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5-15 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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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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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eiei1113 於 2009-05-15 00:45 發表的 民法-限制行為能力人: 到引言文
(一)
十八歲之大學生某甲,經其父母同意後,於乙工會任工讀工作,又因受公會理念感召,而將其薪水半數按
月捐回給工會,試分析其間之法律關係
(二)
十九歲的甲用零用金在某便利商店買了一瓶汽水,發票中了新台幣兩百萬元,甲在中獎後,立即向乙訂
購機車一部,其效力如何?
請各位大大們幫忙解題,感激不盡~


(一)
1、依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甲十八歲,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七十七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律代理人允許之,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身份生活所必須者,不在此限。故甲可經父母允許後,在公會工讀,若未經父母允許而自行加入公會工讀,法律上不生效力,必須得法定代理人承認後,方生效。
2、依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法代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某甲已得父母允許,故可以去公會工讀,且在工作範圍之事務上,有行為能力,可自為處理。
3、某甲雖得父母同意工作,但其行為能力,必須是跟營業工作有直接關連之事務範圍內,方不受限制,如於營業工作無關者,並不適用八十五條規定。甲將薪水的一半捐給公會,此一贈與和營業無直接關連,不適用八十五條規定,而捐贈(贈與)是契約行為,既然甲未得父母允許就將薪水捐出了,則回到民法七十九條規定,故某甲將薪水捐給公會,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始生效力。

(二)
1、依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甲十九歲,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七十七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律代理人允許之,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身份生活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2、某甲以零用金買汽水,若零用金為父母給的,依八十四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故甲可用零用錢到便商店買汽水。
3、甲中了發票兩百萬,依七十七條但書,純或法律上之利得,不受七十七條前段限制,故甲得以受領兩百萬,為甲的財產。
4、甲用兩百萬去買摩托車,兩百萬為甲的財產,且甲已十九歲,依其年齡身份,將摩托車視為日常生活所必須,其實並不為過(看個案情形啦)。基於此理,依民法七十七條但書,甲應得出於己意購買摩托車。但!就八十四條關於特定財產處分之精神,是在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即特定財產,是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可處裡的財產範圍,而超過這一限度,限制行為能力人有可能不具能力管領,而生損害。故,本題中,某甲得以度支的金錢只限於零用金的範圍,若用零用金買摩托車,並不違反七十七條但書的立法意旨,但,如用發票獎金來購買摩托車,則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即某甲對兩百萬的支用,必須回到七十八、七十九條中,須再得到父母的允許,法律上才生效。
甲用彩金向某乙訂購摩托車,未經父母允許,依七十九條之規定,買賣契約需等父母承認後,始生效力。


[ 此文章被sazon在2009-05-19 20:0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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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作答認真,但第1題之甲乙關係為僱傭或委任關係,引用民85論述,顯然失真;於第2題所重者亦為法律關係,而非民84之特定財產處分關係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5-15 02:04 |
goodbye177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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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azon 於 2009-05-15 02:0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二)
故,本題中,某甲得以度支的金錢只限於零用金的範圍,若用零用金買摩托車,並不違反七十七條但書的立法意旨,.......



有聽老師說過
內容大概是
甲為限制能力人,每日有100元零用金,甲因很儉節,於是全把錢省下來,終於省到了5萬元
某日甲看到一輛摩托車很喜歡,標價5萬元,於是就把它買下來
老師說~還是是違反77條
因為甲的可用的是每日100元的零用金
而無權使用省下來的5萬元

不知道有沒有記錯
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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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0 (by winkor) | 理由: 老師說的,乃指民77但書部分,所述僅以民77說明,有欠精確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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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5-15 15:04 |
eiei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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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先進的解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5-15 2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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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於 2009-05-15 15:0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有聽老師說過
內容大概是
甲為限制能力人,每日有100元零用金,甲因很儉節,於是全把錢省下來,終於省到了5萬元
某日甲看到一輛摩托車很喜歡,標價5萬元,於是就把它買下來
老師說~還是是違反77條
因為甲的可用的是每日100元的零用金
而無權使用省下來的5萬元

不知道有沒有記錯
有錯請指正


呵呵,當然談不上指正。我說說我的看法,大家交流。表情

我的老師也有說過你舉的例子。(莫非咱們是同一家?呵呵)
不過老師的說法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相關法條,最重要的在於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利益,避免他因年幼無知、能力不足,而發生損害。以這個觀點來看,回到八十四條,為何父母允許的零用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可以完全憑己意支用呢?
因為父母給予他零用錢,好比說一千塊吧,就表示他認為未成年兒子對今年支配的能力,只到這個範圍,或是說,父母希望給予他這筆財產,在這範圍內,去培養他度支理財的能力,健全他的人格權上的發展。也就是,這筆零用金所限制之類的,是安全、合裡的範圍,超出其外,兒子就有受損害的危險。
也就是基於這個精神,所以你上面舉的例子,假如父母零用錢一個月給一百,某甲一直存、一直存、吃泡麵一直存,等存到五萬後(G兄家勤儉度日呀),去買摩托車,這樣也是不行的。「不行」,不是因為摩托車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須(這要看個案界定),並不是違反77條,而是因為回到84條的精神上,所要保障的,就是父母認可兒子能處理金錢到怎樣的範圍?若父母每次都允許他一百元花用,就表示父母認為兒子在這個範圍內,能力還夠,不會有什麼大損失。但,若兒子把錢存到五萬,準備一口氣花用,五萬離一百差太遠了,就違背父母這一百塊零用錢的原意了。
所以還是必須回到七十九條,得父母承認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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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winkor) | 理由: 說明民84甚為詳細,但確非本題重點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5-16 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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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分期付款買可以嗎??

或者每次買一個零件最後自己组起來呢??

既然是給他使用的零用錢,又為何要再去限制他的使用方式是一次過還是每次分別花??

既然是回到84,應該是要認為該未成年人存起來的錢是有處分能力才對的呀!!

而其他保障未成年人的條文已經足夠保護未成年人,實在沒有必要再擴張84。而且回到基本權的本質,未成年人處分該財產實在沒有危害該未成年人的任何基本權(該財產本來就被認為要被未成年人處分掉),反而既然你已經聲明那是零用錢,等她辛苦存起來後,又說你不能用,管見以為,這恐怕才是扼殺該未成年人成長的主體性。而與84的規範意旨根本有違!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20 0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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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關於第二題 之所以認為未成年人沒有處分該200萬元的能力

1.由於200萬與元零用金相距甚遠,並且法定代理人原先僅是同意未成年人處分該零用金而已,該零用金並沒有與因發票中獎有可預期的對價關係。另外也非由於未成年人自己努力增值而致,因此實在沒有認為該發票中獎金與零佣金有正當關聯性。

2.原德國實務見解為未成年人拿零用錢買彩票中大獎,雖然該獎金被認為代替品,不過由於價值相差太大,並不在給零用錢人(法定代理人)原來可以設想預期的合理計畫中,所以仍然不認為該獎金未成年人有處分能力。

3.因此本案該200萬元未成年人並不能因84而認為其有處分能力,因而他買機車的法律行為,则應回到77但來處理。

以上僅是個人想法僅供參考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20 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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