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93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inkrabbit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共同正犯vs帮助犯
甲要杀乙,其朋友丙见状过来帮忙,紧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13 15:25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最高法院95年第22次刑决采折衷说:
1.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参与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者为正犯。
2.以帮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参与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者为正犯。
3.以帮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参与,其所参与之行为,为犯罪构成
    要件以外之行为者
,为从犯。
4.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参与,其所参与之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
    以外之行为者,为正犯。

二.学说上系采犯罪支配论:
本论系指正犯因为事实或法律上.具有支配正体犯罪过程.且具操纵性可
支配犯罪的人.此等行为人均具有决定犯罪决议之地位或角色:反之不具
备犯罪之配的地位.或其犯罪流程系由他人决定.决取他人之意而处于犯
罪边缘之角色者系为共犯

三.依提意:甲要杀乙,其朋友丙见状过来帮忙,紧抱住乙,使乙不能挣脱,结果甲顺利杀死乙。
   1.若依最高法院之见解.丙系为帮住甲之意.而抓住乙.而行为构成要件已为之行为故为帮助犯
   2.若依学说见解.丙之行为.具支配整体犯罪过程之支配实力.且对甲鱼客观上又行为之分担.主
     观上亦具备犯意之联络.故应予甲论以刑法28条共同正犯

四.综上采学说之见解.甲.丙之行为论以刑法271条杀人罪之共同正犯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5-13 18:20 |
寂乐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于 2009-05-13 15:25 发表的 共同正犯vs帮助犯: 到引言文
甲要杀乙,其朋友丙见状过来帮忙,紧抱住乙,使乙不能挣脱,结果甲顺利杀死乙。
请问丙为杀人罪之共同正犯或帮助犯呢??

1.查刑法第28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者,皆为正犯。
  共同正犯要件有:a.主观上须有共同行为决意,其事前事后.明示默示不在所问。
                             亦是如无犯意联络,则不成立共同正犯。28上字3424
                          b.客观上须有行为分担:为TB内或TB外不在所问
                                                           共谋共同正犯(释字109)
                          C.共犯同一罪
2.查刑法第29条: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行为者,为帮助犯。虽他人不知帮助之情者,亦同。
   其学说有不同见解,唯目前以主客观混合说采之:以帮助他人的故意,行TB外之行为。
    要件如下:A.须有帮助之故意
                      a.须基于故意为之
                      b.不以正犯知帮助之情为必要
                   B.须有帮助之行为
                      a.使正犯易于实施犯罪,或造成更大侵害者均属之.
                      b.可为物质上或精神上之支持
                      c.得以不作为或作为
                      d.须为正犯既遂之前为之
                      e.不已有效帮助为必要
                    C.须有正犯存在
3.依题意丙见朋友甲杀乙,于并无犯意联络下,以刑法第304之构成要件行为,帮助
   甲易于实行刑法第271构成要件,并杀人既遂,丙应成立杀人罪之帮助犯。
有错请指教表情
呵呵,Q大认为有犯意联络,末学认为没有...还有没有其他讨论呢。


[ 此文章被寂乐在2009-05-13 18:51重新编辑 ]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5-13 18:4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喔~~sorry..他们没有共同行为决议...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5-13 18:55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要依犯罪支配来判断

如果两人支配优势相当而又有犯意联络,可能为共同正犯
如果两人支配优势相当,而没有犯意联络,可能各为正犯。

如果两人支配优势不相当而又有犯意联络,可能为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的支配优势高于被支配者,教唆犯则不然)

如果两人支配优势不相当而没有犯意联络,可能为间接正犯、帮助犯。
(间接正犯的支配优势高于被支配者,帮助犯则不然)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5-14 03:19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14 01:08 |
pinkrabbit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以上大大的回答
可惜我没什么法律基础
看不太懂(是我的问题)
http://www.exam-point.com.tw...3/c/c03.pdf
这篇写的很好
依这样看来应为帮助犯
本来认为是共同正犯
因为我找不到这一题的标准答案
书上(程怡老师)写说堵住逃路、把风、接应之行为与犯罪构成要件无关,
但因意思之联络而分担实行等同于构成要件
又与另一题比较之
甲乙共同伤害丙,由甲紧抱住丙,乙动手殴打,甲为共同正犯
但这一题有点不太一样的是他没有犯意联络
仅以帮助之意促成对方犯罪
也就是说以帮助他人犯罪之意思(主观)
抱住某人不让其行动方便甲杀之(客观)
而「紧抱」不是杀人罪之构成要件
又加上并不是自己之意杀之
故为杀人罪之帮助犯
不知道这样推论对不对 表情


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14 15:11 |
寂乐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于 2009-05-14 15:1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但这一题有点不太一样的是他没有犯意联络
仅以帮助之意促成对方犯罪
也就是说以帮助他人犯罪之意思(主观)
抱住某人不让其行动方便甲杀之(客观)

而「紧抱」不是杀人罪之构成要件
又加上并不是自己之意杀之
故为杀人罪之帮助犯
不知道这样推论对不对 表情


表情 
末学亦非法律系毕业,也没任何基础,大家共勉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5-14 18:18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也是呀.大家一起加油吧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5-14 18:24 |
寂乐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Q大实在太谦虚啦........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5-14 23:3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146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